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申請興櫃股票相關規定

選 擇 項 目 項 目 明 細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暨 證 期 會 相 關 規 定
不定期公告事項發行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內容輸入本中心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六、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七、變更簽證會計師者。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
八、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收購他人企業、取得或出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九、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
發行人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有關前項各款所列之情事時,應於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之說明輸入本中心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
發行人有第一項情事而未發布重大訊息或有第二項情事而未予說明者,本中心得以傳真或電話方式限期請發行人將相關說明輸入本中心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
財務報表行人應分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45日內以書面向本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閱)簽證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定期公告事項發行人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期限輸入本中心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
一、公司基本資料:應於開始櫃檯買賣前及其後變動時輸入。
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三、營業額、背書保證金額、資金貸放餘額及衍生性商品交易:每月十日前揭露上月份資料,但航運業得延至月底前;金融業設有外國分行者,得延至每月十五日前,公司如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四、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者: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公開體系實施要點」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及期限辦理。
五、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日期之公告申報:股東常會應於停止股票過戶日期前至少二十二日、股東臨時會應於停止股票過戶日前二十七日檢送該等資料向本中心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六、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檢送該等資料向本中心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停止買賣後恢復交易的方式因前條各款情事之一經停止股票櫃檯買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且無其他各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交易。本中心經查無誤後,應即公告其自公告日起之次一營業日起恢復其買賣。
停止買賣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停止其股票櫃檯買賣:
一、推薦證券商僅餘一家者。
二、推薦證券商雖有二家以上,惟皆未與發行人訂有輔導股票上市或上櫃契約者。
三、未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時間公告申報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者。
四、未依規定辦理重大訊息公開,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未在本中心所在地設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經本中心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六、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停止櫃檯買賣之情事者。
依前項規定停止櫃檯買賣者,本中心應即公告其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停止買賣。
終止買賣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其股票櫃檯買賣:
一、該股票已在本中心上櫃或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者。
二、經依本準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停止櫃檯買賣逾三個月,其停止交易原因仍未消滅者。
三、撤銷輔導股票上市、上櫃契約或無推薦證券商推薦者。
四、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五、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確定或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七款規定駁回重整之聲請確定者。
六、有公司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情事或其他原因,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七、有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情事或其他原因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者。
八、依發行人申請或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終止該股票櫃檯買賣之重大情事者。
依前項規定終止櫃檯買賣者,本中心應即公告其自公告日之次三個營業日起終止買賣。
發行人之股票經依第一項規定終止櫃檯買賣者,自其終止櫃檯買賣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得重行申請登錄。
審查費發行人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向本中心繳交股票櫃檯買賣登錄處理費新台幣二萬元,但股票已登錄在櫃檯買賣者申報其發行之新股登錄為櫃檯買賣者,不在此限。
發行人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案經本中心總收文簽收後,其所繳交之登錄處理費,概不退還。
變更交易方式不適用。
交易制度(1)交易方式推薦證券商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得以下列方式為應買應賣:
一、在其營業處所與客戶以議價方式買賣。
二、在其營業處所與受託買賣之證券經紀商以議價方式買賣。
三、在其營業處所與他證券自營商以議價方式買賣。
交易制度(2)交易時間興櫃股票之櫃檯買賣,其交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但本中心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
交易制度(3)漲跌幅度無規定。
交易制度(4)信用交易不得信用交易。
交易制度(5)給付結算投資人對證券商T日完成。
證券商與集保公司T+1日完成。
(原則全面款券劃撥)。
推薦證券商自行與其客戶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時,得依客戶信用狀況,對客戶預收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興櫃股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興櫃股票時,經評估客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或應推薦證券商之要求,得對客戶預收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興櫃股票。
交易制度(6)法人買賣未限制。
交易制度(7)預收款券推薦證券商自行與其客戶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時,得依客戶信用狀況,對客戶預收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興櫃股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興櫃股票時,經評估客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或應推薦證券商之要求,得對客戶預收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興櫃股票。
交易制度(8)推薦證券商報價
使用本中心興櫃股票報價系統進行報價之證券商,以各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為限。
推薦證券商依本辦法規定使用本中心興櫃股票報價系統所為之報價,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本中心規章另有訂定外,一律為確定報價。
前項所稱確定報價,謂推薦證券商應按其所報賣出(或買進)價格及數量與相對應之買方(或賣方)成交之報價。
推薦證券商輸入報價或成交資料後,本中心即透過傳輸系統對外揭示以下資訊:
一、推薦證券商間最佳買進報價、賣出報價、數量、最佳報價之推薦證券商名稱及聯絡電話。
二、當市最近一筆成交價格、數量及累計成交量。
交易制度(9)其它客戶初次買賣興櫃股票時,應與證券商簽訂開戶契約、興櫃股票議價買賣授權書及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並完成相關開戶手續。
主管機關網址http://www.otc.org.tw
審議委員會(1)無。
審議委員會(2)表決方式無。
上市買賣,上櫃買賣發行人應於接到本中心依本準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之二個營業日內,向本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繳付櫃檯買賣費用。
二、檢送經簽證之有價證券樣張或無實體發行之證明文件、辦理有價證券事務之印鑑卡及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業績發表會無。
本中心核准後,將該公司概況資料揭示於本中心網站五個營業日及公告其股票自第六個營業日起開始櫃檯買賣。
上櫃申請案退(撤)件原因
申請應備文件一、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份。
二、最近一次主管機關核准股票公開發行文件影本一份。
三、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及保險業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一份。
四、董事會決議股票申請登錄為櫃檯買賣之議事錄影本一份。
五、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五份。
六、股票發行簽證契約影本一份(無實體發行者免附)。
七、經簽證之股票樣張一份及申請公司承諾所檢送之股票樣張與原發行股票樣式完全相符之承諾書一份;或無實體發行之證明文件一份。
八、申請公司歷年之股票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測試通過之證明書一份(無實體發行者免附)。
九、股務機構印鑑卡一份及其代理契約影本一份。
十、股務代理契約影本一份(自辦者免附);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者免附)。
十一、申請公司就本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其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一份。
十二、兩家以上推薦證券商之推薦書一份及其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一份。
十三、推薦證券商符合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八條規定之聲明書一份。
十四、最近三個月推薦證券商對申請公司之「財務業務及資訊公開檢查表」。
十五、公開說明書五份及其內容係依主管機關「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業依「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之內容編製之聲明書一份。
十六、推薦證券商對公開說明書依主管機關規定內容編製之檢查表一份。
十七、公開說明書電子檔上傳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網站(http://efile.sfi.org.tw )之證明文件一份。
十八、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上市(櫃)後資訊揭露本中心核准後,將該公司概況資料揭示於本中心網站五個營業日及公告其股票自第六個營業日起開始櫃檯買賣。

推薦證券商於其所推薦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期間,其與該股票之發行人訂有輔導股票上市或上櫃契約者,除應依輔導相關規定辦理輔導作業外,並應按月依本準則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製作「檢查表」妥善保存,本中心得不定期抽查之。
推薦證券商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項之「檢查表」,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中心申報。

推薦證券商依第一項規定製作之「檢查表」,其查核結論係有重大異常情事者,推薦證券商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即正式發函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通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及保險業申請其股票為興櫃股票者,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函,本中心始予受理。
股票集中保管(1)適用對象無規定。
股票集中保管(2)不適用情形無規定。
股票集中保管(3)集保股數無規定。
股票集中保管(4)集中保管方式無規定。
股票集中保管(5)集中保管機構無規定。
股票集中保管(6)保管契簽約對象無規定。
股票集中保管(7)集保年限無規定。
股票集中保管(8)領回規定無規定。
股票集中保管(9)保管契約應載內容無規定。
承銷制度(1)承銷方式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提出股份由其推薦證券商認購。
承銷制度(2)初次掛牌時公司應提出之股份為公司擬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以上且不得低於五十萬股,但擬櫃檯
買賣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逾一百五十萬股者,則應提出一百五十萬股以上由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
第一項之輔導推薦證券商各應認購十萬股以上。
承銷制度(3)證券商應自行認購比率司擬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以上且不得低於五十萬股,但擬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逾一百五十萬股者,則應提出一百五十萬股以上
由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
承銷制度(4)承銷價訂定無規定。
不宜上市條款及不宜上櫃條款無規定。
審議方式承辦人員檢查申請公司所送之申請書件齊備且合於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擬具同意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之明確意見,經簽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准後通知申請公司。
審查時間申請至登錄約需時1週。
設立年限無規定。
資本額無規定。
獲利能力(百分比乃指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無規定。
股權分散(1)記名股東人數無規定。
股權分散(2)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記名股東人數無規定。
股權分散(3)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股東持股情形無規定。
股務機構在本中心所在地設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
推薦證券商(1)一般條件經二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推薦證券商,應具備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之資格,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2、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二○○%以上者。
3、已為輔導發行人股票上櫃或上市滿三個月以上之證券商。

前項之推薦證券商,應至少一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三年內曾擔任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或上櫃,或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轉換公司債之主辦證券商,案經主管機關核准且已掛牌交易者,合計達三件以上。
2、具有合格登記之承銷業務員達十人以上。

推薦證券商與公開發行公司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拒絕接受其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推薦案:
1、雙方互為有價證券上櫃或上市評估報告之評估者。
2、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列情事者。
3、屬同一集團企業者。
證券商得於發行人之股票開始櫃檯買賣屆滿三個月後,以書面向本中心申請加入為該股票之推薦證券商,不受本準則第七條第三款規定資格之限制,但應持有發行人之股份五萬股以上。
推薦證券商(2)後續責任推薦證券商自其所推薦之股票開始櫃檯買賣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辭任,但辭任後仍有二家以上推薦證券商與該股票發行人訂有輔導股票上市或上櫃契約者,不在此限。

推薦證券商辭任時應正式發函向本中心申請,並自本中心覆函內所載明之核准其辭任之日起,該推薦證券商始喪失其推薦證券商之身分。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於興櫃股票開始櫃檯買賣後申請加入推薦者,自本中心同意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辭任,且期限屆滿後仍應符合前條之規定始得辭任。
輔導期限1.已由證券商向本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灣證券交易所) 申報輔導股票上櫃或上市契約。
2.經二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並檢送最近三個月對該公司之「財務業務及資訊公開檢查表」 (以下簡稱「檢查表」)。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發行主體必須為已申報輔導之「公開發行公司」

注意事項:
1.依董事會決議是否公開發行。
2.公開發行後主管機關為「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3.公開發行後須依規定作財務、業務之公開。
4.公開發行後,欲對不特定人募集資金仍須透過上市(櫃)始得達成。
交易手續費證券經紀商收取興櫃股票交易手續費之費率(或折讓)標準,得於不超過客戶成交金額千分之五上限內自行訂定。但依上述費率計算手續費未滿新臺幣五十元者,證券經紀商得以新臺幣五十元向客戶計收。
補充規定無規定。
科技事業之申請無規定。

  

附        件:

壹、申請公開發行之作業程序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