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一號公報「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一號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民國七十二年十月五日第一屆
第六次理事會議通過公布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第五屆
第十次職業道德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廿八日
第五屆第三十次理事會議通過
壹、總則
第一條 會計師為發揚崇高品德,增進專業技能,配合經濟發展,以加強會計師信譽及功能起見,特訂定本職業道德規範。
第二條 會計師應以正直、公正客觀之立場,保持超然獨立精神,服務社會,以促進公共利益與維護經濟活動之正常秩序。
第三條 會計師同業間應敦睦關係,共同維護職業榮譽,不得為不正當之競爭。
第四條 會計師應持續進修,砥礪新知,以增進其專業之服務。
第五條 會計師應稟於職業之尊嚴及任務之重要,對於社會及國家之經濟發展有深遠影響,應一致信守本規範,並加以發揚,
貳、職業守則
第六條 會計師及同事務所之其他共同執業會計師對於委辦之簽證業務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時,均應予迴避,不得承辦。
第七條 會計師應保持職業尊嚴,不得有玷辱職業信譽之任何行為。
第八條 會計師不得違反與委託人間應有之信守。
第九條 會計師對於委辦事項,應予保密,非經委託人之同意或依法令規定者外,不得洩露。
第十條 會計師不得藉其業務上獲知之秘密,對委託人或第三者有任何不良之企圖。
參、技術守則
第十一條 會計師對於不能勝任之委辦事項,不宜接受。
第十二條 財務報表或其他會計資訊,非經必要之查核或核閱程序,不得為之簽證、表示意見,或作成任何證明文件。
肆、業務延攬
第十三條 會計師之宣傳性廣告,應依會計師法規定及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規範之事項辦理之。
第十四條 會計師不得以不實或誇張之宣傳,詆毀同業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延攬業務。
第十五條 會計師不得直接或間接暗示某種關係或以利誘方式招攬業務。
第十六條 會計師收取酬金,應參考會計師公會所訂之酬金規範,並不得以不正當之抑價方式,延攬業務。
第十七條 會計師相互間介紹業務或由業外人介紹業務,不得收受或支付佣金、手續費或其他報酬。
伍、業務執行
第十八條 會計師不得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或假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亦不得與非會計師共同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第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得與已登錄之事務所名稱相同。
第二十條 會計師承辦簽證業務,應本超然獨立立場,公正表示其意見。
第廿一條 會計師有關業務之任何對外文件,皆應由會計師簽名或蓋章。
第廿二條 會計師設立分事務所,應由會計師親自主持,不得委任助理員或其他人變相主持。
第廿三條 會計師不得妨害或侵犯其他會計師之業務,但由其他會計師之複委託及經委託人之委託或加聘者不在此限。
第廿四條 會計師接受其他會計師複委託業務時,非經複委託人同意,不得擴展其複委託範圍以外之業務。
第廿五條 會計師如聘雇他會計師之現職人員,應徵詢他會計師之意見。
第廿六條 會計師對其聘用人員,應予適當之指導及監督。
第廿七條 會計師執行業務,必須恪遵會計師法及有關法令與會計師公會訂定之各項規章。
陸、附則
第廿八條 本規範謹說明會計師職業道德標準之綱要,其補充解釋另以公報行之。
第廿九條 凡違背本規範之約束者,由所屬公會處理之。
第三十條 本規範經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柒、附錄新舊條文對照表 (資料來源:20030709 會計師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二號公報「誠實、公正及獨立性」自九十二年八月第十號公報實施後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二號公報「誠實、公正及獨立性」自九十二年八月第十號公報實施後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20030709 會計師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三號公報「廣告、宣傳及業務延攬」 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三號 廣告、宣傳及業務延攬
民國七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公布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第五屆
第十二次職業道德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五屆第卅二次理事會通過
壹、前言
第一條 本公報係申述廣告、宣傳及業務延攬之補充解釋。
第二條 本公報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一號公報第廿八條之規定訂定。
貳、基本原則
第三條 會計師不得利用廣告媒體刊登宣傳性廣告,但開業、變更組織及遷移啟事以及會計師公會為有關會計師業務、功能等活動項目所為之統一宣傳,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會計師不得以不實或誇張之宣傳,詆毀同業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延攬業務。
第五條 會計師相互間介紹業務或由業外人介紹業務,不得收受或支付佣金、手續費或其他報酬。
參、定義
第六條 本公報用語之定義如下:
廣 告:係以各種傳播方式,對大眾報導會計師個人或其事務所之名稱、服務項目或能力,以爭取業務為目的者。
宣 傳:係以各種傳播方式,對大眾報導有關會計師個人或其事務所之各項事實者。
業務延攬:係指與非客戶接觸以爭取業務者。
肆、說明
第七條 會計師個人或其事務所下列各項宣傳,應符合本公報第八條之規定。
1.在各項媒體報導有關事務所開業、變更組織或遷移啟事。
2.刊登招考新職員之啟事。
3.接受客戶委託代為刊登招考職員或其他委辦事項之啟事。
4.贈送下列刊物給客戶:
(1)事務所簡介,其內容包括事務所名稱及地址、執業會計師姓名及學歷、服務項目及組織編制等。
(2)有關會計師專業之刊物。
上述刊物不得主動贈送給非客戶,但應其要求時,不在此限。
5.事務所信封、信紙等文具用品,得列出事務所名稱、標誌、地址及信箱號碼、執業會計師姓名暨電話、電子郵件及傳真號碼。
6.發表著作時,得列出作者會計師之姓名及學經歷。
7.舉辦訓練或座談會時,不得利用訓練教材或其他文件為會計師或其事務所作不正當之宣傳。訓練班或座談會之舉辦,原則上以客戶職員為限,但非客戶主動請求參加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第七條所述之各項宣傳,均應符合下列精神:
1.不得有虛偽、欺騙或令人誤解之內容。
2.應維持專業尊嚴及高尚格調。
3.不得強調會計師或事務所之優越性。
第九條 會計師不得直接或間接暗示某種關係或以利誘方式延攬業務。
第十條 會計師不得以不正當之抑價方式延攬業務。
伍、實施
第十一條 本公報經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20030709 會計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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