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1/08/08

內  容  索  引:

◎問:興櫃股票之分類疑義?

精  采  內  容:

◎問:興櫃股票之分類疑義?

Q:
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之規定,企業是否應將興櫃股票投資分類為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Ans:
一、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第十五號公報)第四條第 7 款第 5 目之規定,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此外,第十五號公報第四條第 5 款規定,活絡市場係指有充分頻?及?量之資產或負債交?發生,以在持續基礎上提供定價資訊之市場。

二、依第十五號公報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權益工具投資,在活絡市場無相同工具之報價者,若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則其公允價值能可靠衡量:
1.該工具之合理公允價值估計?區間之變異性並非重大。
2.當衡量公允價值時,區間內各估計?之機?能合理評估及使用。

三、若企業依第十五號公報第四條第 5 款之規定,判斷所投資興櫃股票之個股成交價屬活絡市場報價,應以該個股之成交價(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作為公允價值。於此情況下,所投資之興櫃股票不得分類為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而應依第十五號公報第四條之定義,將該投資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四、若企業判斷所投資興櫃股票之個股成交價非屬活絡市場報價,企業應進一步檢視其公允價值是否能可靠衡量。企業所投資之興櫃股票符合第十五號公報二十八條所述公允價值能可靠衡量之情況時,應依第十五號公報第四條之定義,將該投資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反之,若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則應將該投資分類為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資料來源:20210808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908期)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