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產生單位辨認之疑義─連鎖便利商店 Q:
A公司經營連鎖超商,B分店為A公司所擁有之連鎖便利商店之一,B分店係透過A公司之採購中心取得其所需之全部商品,除出納及銷售人員之聘用外,其定價、行銷、廣告及人力資源政策均由總公司所決定,A公司於同一城市中另有八家超商分店,並於其他城市有三十六家超商分店,所有商店之經營方式均與B分店相同。B分店及其他六家分店係由A公司於五年前所購買,並認列商譽。試問:B分店是否為一現金產生單位?
Ans:
一、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資產減損」(以下簡稱第十九號公報)第三條之規定,現金產生單位係指可產生現金流入之最小可辨認資產群組。企業於辨認資產(或資產群組)之現金流入是否大部分獨立於其他個別資產(或資產群組)之現金流入時,應考量各種因素,包括管理階層如何監管企業之營運、或管理階層如何作成繼續或處分企業資產及營運之決策。
二、辨認B分店是否為一現金產生單位時,應考慮之事項舉例如下:
1.內部管理報告是否以分店別進行績效衡量。
2.企業營運時,係以分店別或城市別為利潤基礎。
三、A公司之全部分店因有不同地區區隔,可能亦有不同之客戶基礎,故B分店雖除出納及銷售人員之聘用外,其定價、行銷、廣告及人力資源政策均由總公司所決定,其現金流入與其他分店之現金流入仍大部分獨立,因此B分店很可能為一現金產生單位。
四、B分店若係A公司因內部管理目的所監管商譽之最小層級現金產生單位,則A公司應就此現金產生單位依第十九號公報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進行減損測試。商譽帳面金額若無法就B分店之現金產生單位層級取得,並就內部管理目的進行監管,則A公司應就此現金產生單位依第十九號公報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進行減損測試。 (資料來源:20190908 會計人電子報第8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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