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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7/08

內  容  索  引:

◎機器設備於試車期間是否提列折舊。

◎以工業局配合款支應開發新產品研究發展費用之會計處理。

◎公司購買預售屋有關利息資本化之會計處理。

◎歸入權利益之認列。

◎外幣之長期負債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疑義。

精  采  內  容:

◎機器設備於試車期間是否提列折舊。

Q:A公司為擴充產能而購入新機器設備,因所購機器設備係陸續買進,使其試車期間較長。試問,A公司在試車期間是否應提列機器設備之折舊費用?

A:新取得之機器設備若未達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不應提列折舊。試車係為測試機器是否達可供使用狀態,故試車期間被試之機器不須提列折舊。
(資料來源:20070708 會計人電子報201)

◎以工業局配合款支應開發新產品研究發展費用之會計處理。

Q:
一、甲公司為研究開發一項新產品合計約需投入×億元,並與工業局簽約,由工業局補助半數,有關約定如下:
1.該配合款視其計畫進度及經費支出情況,逐期撥付。
2.該配合款是否需返還,視產品是否開發成功而定。所謂開發成功之定義如下:
(1)直接或間接銷售予中華民國中之任何人,於銷售之日起六年內超過×萬套:或
(2)直接或間接銷售予全世界任何人,於銷售之日起六年內超過×萬套。
3.若產品開發未成功,則:
(1)配合款不需返還,惟開發所得之技術應以優惠條件移轉予其他製造廠,以生產該產品。
(2)甲公司利用該配合款開發其他類似產品且欲生產時,應支付工業局技術使用費,惟不得超過該產品銷售淨額之百分之×, 且不超過配合款總額百分之××。
4.若產品開發成功,則:
(1)配合款應予返還,其返還方式為:於成功後起二個月內,支付×萬元予工業局。以後每半年為一期,每期支付×萬元。銷售日起第六年結束後二個月內,所有剩餘未返還之配合款應一次返還。
(2)支付技術使用費:甲公司應於銷售之日起第六年結束後二個月內,支付技術使用費予工業局,其支付標準為:自銷售日起三年內,銷售該產品銷售淨額之百分之×,惟總額不得超過配合款之百分之××。

試問:
一、甲公司支付之研究發展支出應於何時認列為費用?
二、甲公司於收到工業局之配合款時,應如何處理?

A:
一、甲公司自行研究開發新產品所支付之成本,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

二、甲公司於收到工業局之配合款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070708 會計人電子報201)

◎公司購買預售屋有關利息資本化之會計處理。

Q:企業購買預售屋並預付價款時,相關利息得否資本化?

A:企業購買預售屋得否將相關利息資本化,應視其購買之性質及用途而定。若其購買為供出售之用,則所預購之房屋係屬存貨之性質而不得將利息資本化;若其購買為本身使用且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準則」第3段及8段之規定,則應將利息資本化。惟公司將購買預售屋相關利息資本化後,其資產之帳面價值若高於公平市價,應即認列跌價損失,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70708 會計人電子報201)

◎歸入權利益之認列。

Q:
一、依(75)基秘字第019號函之規定,公司依法行使歸入權所得之利益係屬營業外非正常活動所產生之收益,故屬特殊性質項目;惟其在可預見之將來是否將重複發生,則依各公司情況及環境之不同而異,宜由各公司就其本身情況及環境作判斷,列為營業外利益或非常利益。

二、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歸入權追索,並於編製財務報表時,對該歸入權以揭露方式附註說明。

三、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該公司則將該歸入權利益認列為非常利益,進而聲請強制執行,並取具債權憑證。惟經徵信調查,被執行人已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未來獲償之希望甚低,該公司乃提列同額之壞帳損失,以抵銷全部歸入權之非常利益。

四、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4段之規定,收入通常於已實現或可實現且已賺得時認列。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56段之規定,資產應於其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係很有可能,且其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於資產負債表認列。歸入權利益實現可能性如未能合理確保,似不符收益實現原則,其債權亦不符資產之定義;而宜依或有利得方式處理,僅止於揭露。

若歸入權債權之收現性甚低,於法院勝訴判決確定日,是否可以先認列歸入權利益,再提列壞帳損失?

A:甲公司應於知悉得行使歸入權之事實時,評估歸入權利益實現之可能性。如有充分與適切證據足資證明歸入權利益收現可能性可合理確保,即可認列歸入權利益,否則依或有利得方式處理。
(資料來源:20070708 會計人電子報201)

◎外幣之長期負債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疑義。

Q:一、甲公司為業務擴充需要,乃向國外訂購新船,且為訂購新船之資金需求及公司未來的資金情況考慮(該公司之運費收入主要以美元為主),而與銀行訂定十年期之長期美元貸款合約。依貸款合約規定,該公司須於十年內依約定每半年一期償還借入之美元貸款。而該公司營業收入多以美元計價,並希望運用營業收入來償還美元貸款,規避因匯率波動而對營運產生影響。

二、對於此外幣交易,該公司認為:
1.此美元長期貸款係準備以公司之美元收入分期償還,其意旨即在規避因匯率波動而對公司之營運結果產生影響。依現行十四號公報之會計處理,對於期末未到期部份之外幣長期貨幣性債務須依期末匯率折算,其產生之兌換損益應於當期認列。
2.公司間內部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及規避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風險之外幣交易,其因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兌換差額可列入『換算調整數』科目,作為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此兩種交易皆與長期投資有關;而對於長期負債評價,其因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兌換差額則需列入匯率變動當期之損益,同樣都是以長期觀點評估,但在報表上的表達卻不一致,故甲公司擬將長期債務中屬一年期以上之長期貸款產生之兌換差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

試問上述外幣之長期借款(長期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所產生之兌換差額,應列入「兌換損益」或「換算調整數」?

A:一、本案之長期借款係屬貨幣性負債,其於資產負債表日以即期匯率評估所產生之兌換差額,應列入「兌換損益」,而非列入「換算調整數」。判定此劃分之標準與項目亦非以「長期或長期項目」來區分係屬於「兌換損益」或「換算調整數」。甲公司之外幣長期借款與外幣之長期股權投資及本國企業和國外營運機構間具有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有下列之不同點:

1.清償(結清)之時間不同:長期借款回收之時間可確知,但長期股權投資及與國外營運機構間具有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則否。

2.性質不同:長期借款之性質屬債務,但長期股權投資及與國外營運機構間具有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則屬股本之性質。故外幣長期借款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所產生之兌換差額應列入「兌換損益」。而外幣之長期股權投資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第7段規定之外幣墊款,因不擬於可預見之將來(不知何時)結清,且具有股本之性質,故其於資產負債表日所產生之兌換差額應列入「換算調整數」。

二、甲公司擬以未來之營業收入規避企業債務匯率變動風險之行為,由於(1)企業之未來收入並不確定;(2)避險項目無法明確被指定作為該債務之避險,故此非屬避險之交易。綜上所述,甲公司之外幣長期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所產生之兌換差額,宜列入「兌換損益」,而非「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
(資料來源:20070708 會計人電子報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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