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結構式定期存款合約疑義? 問題背景
A 公司為一境外公司,日常即有人民幣幣別需求。A 公司與 B 銀行簽訂一年期之人民幣存款合約,合約約定條件如下:
1.投資金額及幣別:人民幣 3,000,000 元。
2.無提前到期條款。
3.連結標的:美元兌離岸人民幣即期匯率。
4.商品收益率之計算方式如下:
(1)若比價匯率小於或等於低履約價(美元兌離岸人民幣匯率 6.10),收益率為 5.8%。
(2)若比價匯率大於低履約價且小於或等於高履約價(美元兌離岸人民幣匯率 6.18),收益率為 4.0%。
(3)若比價匯率大於高履約價,收益率為 1.5%。
5.若 A 公司持有該組合式商品至到期日時,B 銀行保證返還 100%投資本金。
Q:
A公司是否應將嵌入式衍生工具與主合約分離處理?
Ans:
問題所述A公司與B銀行簽訂之人民幣存款合約包含一嵌入式衍生工具,該工具之連結標的為美元兌離岸人民幣即期匯率,並以此決定主合約之收益率(利率)。因該結構式定期存款之主合約係屬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 IFRS9)範圍內之資產,依 IFRS9 第 4.3.2段之規定,應以整體混合合約適用 IFRS9 第 4.1.1 至 4.1.5 段之規定,不應將嵌入式衍生工具與主合約分離。 (資料來源:20210307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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