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企業是否得以收入作為其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之基礎? Q:
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下,企業是否得以收入作為其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之基礎?
Ans:
一、 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企業應採用能反映其資產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之折舊方法。
二、 包括資產使用之活動所產生之收入,通常反映資產經濟效益之消耗以外之因素。例如,收入受其他投入與過程、銷售活動及銷售數量與價格之變動所影響。收入之價格組成部分可能受通貨膨脹所影響,而通貨膨脹與資產消耗之方式無關。因此,以包括資產使用之活動所產生之收入為基礎之折舊方法並不適當。 (資料來源:20210207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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