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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4/06/07

內  容  索  引:

◎問:大陸關係企業間的資金借貸,是否依大陸公司法第148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同意公司可以將資金貸予關係企業即可,還是有其他的程序?例:與銀行簽「委託貸款」合約,透過銀行借款給關係企業,一定要這麼麻煩嗎?

精  采  內  容:

◎問:大陸關係企業間的資金借貸,是否依大陸公司法第148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同意公司可以將資金貸予關係企業即可,還是有其他的程序?例:與銀行簽「委託貸款」合約,透過銀行借款給關係企業,一定要這麼麻煩嗎?

大陸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如下: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經本所詢問大陸會計師事務所回覆如下:

1.大陸現有其他規定如下:

『貸款通則』
第21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61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13條(企業借貸效力)
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企業以自有的預算外資金,稅後留利資金或企業財務報表中“所有者權益”項下的資金為其他企業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約定利息不超過國家法定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上限所訂立的借款合同;
(二)銀行信譽好的企業接受銀行信譽差的企業的委託,從銀行貸款進行轉貸,中間無加息牟利而簽訂企業間借貸合同。

2.彙總以上規定,企業之間的借貸尚未明確規定合法,但亦有所放開,且公司法亦明定「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可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像以前一律規定合同無效。

3.因大陸目前現行企業間借貸之糾紛,主要係非關聯企業間之借貸,當一方發生違約時,即有可以以主張借貸合約無效的方式作為免除債權賴皮不還之訴求;而若為關聯企業間之借貸,因屬同一集團之管轄,故基本不存在法律糾紛,故沒什麼法律風險。
(資料來源:20140607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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