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有關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之處理疑義。 Q:甲公司於100年3月20日購買乙公司74.6%股權。乙公司當時股東權益淨額為304,528仟元,其中已減除乙公司投資丙公司股票帳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未實現跌價損失401,046仟元。甲公司於計算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差額時,應以股東權益減除金融資產之未實現跌價損失前之總額或減除該未實現損失後之淨額計算?
A:甲公司於取得乙公司股權時,若乙公司帳上已有金融資產之未實現跌價損失,則應以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淨額計算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而不應加回原帳列股東權益減項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跌價損失金額。 (資料來源:20111007 會計人電子報416) ◎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之現金股利於現金流量表表達疑義。 Q: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所收取之現金股利是否應列為投資活動項下之現金流量較為允當?
A: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現金流量表」第10段之規定,營業活動係指企業產生主要營業收入之活動及其他非屬投資及融資之活動,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包括影響當期損益之交易及其他事項,有助於瞭解當期損益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間之差異,故將因融資活動所產生之利息費用付現與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收現,均視為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問題所述採用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所取得之現金股利,亦屬營業活動項下所產生之股利收入收現,故應列為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資料來源:20111007 會計人電子報416) ◎海外可轉債特別轉換價格重設之處理疑義。 Q:甲公司擬依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發行辦法所訂之特別轉換價格重設條款重新訂定轉換價格,且重新訂定之轉換價格低於重新訂定前之轉換價格,債券持有人得於特定轉換價格調整基準日後7個營業日內依重新訂定之特別轉換價格申請轉換,期滿則回復適用該次重新訂定前之轉換價格。
試問:此價格重設是否屬誘導轉換?其會計處理為何?
A:問題所述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發行人得依發行辦法於特定期間另行擇訂轉換價格基準日,並依發行辦法所載之計算方式予以計算特別轉換價格,在短期間內誘導債券持有人進行轉換,期限屆滿未行使,則回復適用重新訂定前之轉換價格,應屬誘導轉換。發行人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111007 會計人電子報416) ◎公司分割後,股東股權交換所涉及之會計處理疑義。 Q:A公司原持有甲公司25%股權,帳面成本為60萬元。甲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分割,將研發銷售及海外投資事業等相關營業,分割設立為由甲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乙公司)。經協議,甲公司出售40%乙公司股權予A公司,A公司以所持有25%甲公司之股權作為取得40%股權價款之對價。
試問:甲公司及A公司股權交換之會計處理為何?
A:問題所述,係被投資公司因分割所產生之換股,經濟實質上視為原持股之延續而非處分,故A公司應以原對甲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作為取得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之成本,而甲公司則應以換出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作為庫藏股票之取得成本。 (資料來源:20111007 會計人電子報416) ◎對同一投資標的之處分疑義。 Q:甲證券商投資乙公司同種類股票,但分別帳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及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試問:今甲證券商欲出售乙公司部分股票,甲證券商可否以交付實體個別判斷所屬投資類別,作為金融資產之依據?
A:甲公司處分分列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之同一標的股票,一般情況下係先出售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再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但企業若依其特殊情況可舉證必須先處分備供出售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投資,則可先除列該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資料來源:20111007 會計人電子報416) ◎母公司帳列「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因合併所產生之疑義。 Q:母公司投資99.64%股權之子公司,原持有母公司之股票帳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子公司處分該投資時產生之處分投資利益,母公司已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5段相關規定,將投資收益轉列「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今母子公司決定合併,合併後母公司為存續公司,子公司為消滅公司。
試問:原母公司帳列「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金額是否應轉回原「投資損益」或「保留盈餘」科目項下?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5段規定,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及編製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將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母公司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時,若子公司因處分母公司股票產生處分利益,母公司應依前述規定將「投資收益」轉列「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母公司帳列之「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不得因子公司與母公司合併,而轉回「投資收益」或「保留盈餘」。 (資料來源:20111007 會計人電子報416) ◎母公司帳列「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因合併所產生之疑義。 Q:母公司投資99.64%股權之子公司,原持有母公司之股票帳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子公司處分該投資時產生之處分投資利益,母公司已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5段相關規定,將投資收益轉列「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今母子公司決定合併,合併後母公司為存續公司,子公司為消滅公司。
試問:原母公司帳列「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金額是否應轉回原「投資損益」或「保留盈餘」科目項下?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5段規定,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及編製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將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母公司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時,若子公司因處分母公司股票產生處分利益,母公司應依前述規定將「投資收益」轉列「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母公司帳列之「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不得因子公司與母公司合併,而轉回「投資收益」或「保留盈餘」。 (資料來源:20111007 會計人電子報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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