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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0/12/06

內  容  索  引:

◎買回可賣回轉換公司債之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買回可賣回轉換公司債之會計處理疑義

問題背景
A 公司發行可賣回轉換公司債,並將賣回權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賣回權」、將轉換權認列為「資本公積—認股權」,公司債則作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Q:
一、可賣回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行使賣回權時,A公司之會計處理為何?
二、A公司主動於公開市場買回所發行之可賣回轉換公司債,其會計處理為何?
Ans:
一、發行公司買回可賣回轉換公司債之情況可能有二:
1.持有人行使賣回權,其賣回價格並未反映持有人轉換時所能獲得之價值。
2.發行公司主動自公開市場買回,公開市場決定之價格係可賣回轉換公司債之公允價值,該價值除反映純公司債及賣回權之價值外,尚反映轉換權之價值。
二、持有人行使賣回權時,A 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第 B5.4.6 段之規定調整負債組成部分之攤銷後成本,該調整後之攤銷後成本即應相當於賣回權之行使價格,其與原帳面金額間之差額應列入損益。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32 號「金融工具:表達」第 AG33 段之規定處理時,負債組成部分之公允價值將近似於賣回價格。故 A 公司可直接將所支付之現金視為全數用以清償負債組成部分,而將相關轉換權視為被放棄而失效。賣回價格與負債組成部分帳面金額間之差額應認列為當期損益,原認列之「資本公積—認股權」則應轉列為其他適當之資本公積項目。
三、A 公司於公開市場買回可賣回轉換公司債時,應將買回價格(包括任何交易成本)分攤予負債組成部分及權益組成部分,其分攤方式係以複合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減除單獨衡量負債組成部分公允價值之金額後之餘額分攤予權益組成部分。分攤至負債組成部分之金額與其帳面金額間之差額認列為當期損益,分攤至權益組成部分之金額與其帳面金額間之差額,應認列為「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若變為借餘,則應沖減保留盈餘。
(資料來源:2020120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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