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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0/09/06

內  容  索  引:

◎分攤商譽至現金產生單位之疑義

精  采  內  容:

◎分攤商譽至現金產生單位之疑義

Q: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企業應如何將合併取得之商譽分攤至現金產生單位或現金產生單位群組?

Ans:
一、企業合併所取得之商譽,應自收購日起分攤至收購者預期會因該合併綜效而受益之各現金產生單位或現金產生單位群組,無論被收購者其他資產或負債是否分派到該等單位或單位群組。每一受攤商譽之現金產生單位或現金產生單位群組應:
1. 代表為內部管理目的監管商譽之企業內最低層級;且
2. 不大於營運部門。
二、前項第二款所述之「營運部門」係指企業之組成部分:
1. 該組成部分從事可能賺得收入並發生費用(包括與同一企業內其他組成部分間交易相關之收入與費用)之經營活動;
2. 該組成部分之營運結果定期由該企業之主要營運決策者複核,用以制定分配資源予該部門之決策及評量其績效;及
3. 該組成部分已有單獨之財務資訊者。
(資料來源:2020090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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