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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0/07/06

內  容  索  引:

◎對同一公司股票投資之分類及處分疑義

精  采  內  容:

◎對同一公司股票投資之分類及處分疑義

Q:
企業投資同一公司同種股票是否得分列不同金融資產衡量種類?若是,後續對同一公司股票投資之處分順序為何?

Ans:
一、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 IFRS9)第 5.7.1段之規定,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利益或損失應認列於損益中,除非:
1.其屬避險關係(見 IFRS9 第 6.5.8 至 6.5.14 段及,若適用時,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第 89 至 94 段對利率風險組合避險之公允價值避險會計)之一部分;
2.其係權益工具投資,且企業依 IFRS9 第 5.7.5 段之規定,選擇將該投資之利益及損失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中;
3.其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且企業依 IFRS9第 5.7.7 段之規定,須將負債之信用風險變動之影響列報於其他綜
合損益中;或
4.其係依 IFRS9 第 4.1.2A 段之規定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且企業依 IFRS9 第 5.7.10 段之規定,須將公允價
值之某些變動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中。

二、依 IFRS9 第 5.7.5 段之規定,對於屬 IFRS9 範圍內之權益工具投資,且該權益工具既非持有供交易,亦非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以下簡稱 IFRS3)之企業合併中之收購者所認列之或有對價,企業於原始認列時,可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其後續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中。

三、依 IFRS9 第 B5.7.1 段之規定,前項所述之選擇係按逐項工具(即逐項股份)基礎作成。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中之金額後續不得移轉至損益。惟企業可於權益內移轉累積利益或損失。

四、依IFRS9第5.7.5及B5.7.1段之規定,對於非持有供交易且非適用IFRS3之企業合併中之收購者所認列之或有對價之權益工具投資,企業可按逐項工具(即逐項股份)選擇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若企業將同一公司同種股票分列不同衡量種類,企業應有內部管理辦法訂明其金融資產分類之邏輯及原則,企業於原始認列時,應依該辦法對股票作適當之分類。

五、企業處分股票時,應將處分之理由連結至原始認列時之分類邏輯,依股票係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衡量種類而分別作會計處理。企業於處分該種投資標的時,若非先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票,應有合理之理由佐證。

2.引用人及解釋函函號:怡文,引自 IFRS 問答集 106/08/15 IFRS9「對同一公司股票投資之分類及處分疑義」。
(資料來源:2020070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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