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成本」之闡釋 Q:
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生物資產」第六條之規定,生物資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時,原始認列及後續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應以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何謂出售成本?出售成本之例為何?出售成本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資產減損」之「處分成本」是否相同?
Ans:
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存貨」第四條之規定,出售成本係指可直接歸屬於出售資產之增額成本,但不包括財務成本及所得稅費用。此外,出售成本定義中之增額,並不包括已計入資產公允價值衡量中之成本。諸如支付予代理商及經銷商之佣金、主管機關及商品交易市場收取之費用、移轉所產生之直接稅捐,皆為出售成本。
出售成本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資產減損」之處分成本兩者之性質相同,皆係指可直接歸屬於處分資產之增額成本,但不包括財務成本及所得稅費用。 (資料來源:20190706 會計人電子報第8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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