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視同贈與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的「實質贈與」和同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的「視同贈與」在觀念上很容易混淆,該局特別引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內容,加以釐清。
所謂「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是指「視為贈與人」之一方事前已對「視為受贈人」享有債法上或物權法上之請求權,而在能有效行使請求權之期間,單方免除對方債務,而不要求任何對價之情形。
所謂「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承擔債務」,是指「視為受贈人」之一方事前已對第三人負有債務,該第三人對「視為受贈人」享有債法上或物權法上之請求權,而在該第三人能有效行使請求權之期間,「視為贈與人」向該第三人表明,將承擔「視為受贈人」所負擔之債務(可以為免責之承擔,亦可為併存之承擔,其債務承擔之法律效果,應依私法之相關規範定之),而不要求「視為受贈人」付出任何對價之情形。
若有人以向金融機構貸得並已存入其帳戶之資金,轉撥入親屬所持有帳戶以供親屬使用,顯不符前述第五條第一款「視同贈與」的構成要件。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並指出,前開二條稅法區別在稽徵實務上主要不同處為,「視同贈與」案件依規定稅務機關會給予當事人一次補報贈與稅的機會,而不會逕行加處一倍罰鍰,而「實質贈與」案件則會直接裁罰,應繳金額兩者相差一倍,權益上的影響是相當大的。 (資料來源:20020306 賦稅署) ◎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規定生效日前申報迄今未辦妥土地移轉登記者,如何適用減半徵收之規定 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關於增訂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之規定,業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正式生效施行。依據本部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七九三號令,原則上,土地移轉案件屬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移轉者,應以申報日為適用新舊法規之基準日。惟於首揭修正條文生效之日前已申報土地移轉,迄今尚未辦妥移轉登記者,因故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撤銷,並於減半徵收期間內再行辦理現值申報,亦應有減半徵收規定之適用。
前項當事人再行辦理現值申報時,如檢附原公定格式契約書,有關印花稅票貼用之規定,應依印花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倘未涉及本部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五四一號函所述「再修改原...契約...」情事者,應無該函所定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20020306 賦稅署)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如何辦理扣繳? 北區國稅局表示: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其扣繳規定如下:一、獲(中)獎為國內居住的個人,其中獎的獎金或給與超過一三、三四0元,按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十五。二、獲(中)獎人為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一律按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三、個人取得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獎額超過二仟元者,按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二十,每聯獎額不超過二仟元者,免予扣繳。四、以實物如電冰箱等當作中獎獎品,發給時應依下列方法扣繳:(一)如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贈送給獲獎人時,給獎單位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或收據的金額,依前條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二) 如獎品係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的,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依照前條規定辦理扣繳所得稅。 (資料來源:20020306 賦稅署) ◎核釋職工福利金資本總額分五年提撥列支費用之規定 財政部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核釋:
一、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其就創立時登記資本總額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其屬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九十勞福一字第00五七七六一號函規定,平均分五年提足,並就每年尚未提撥部分加計利息撥入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該按年提撥之職工福利金及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目有關﹁就創立時實收資本額提撥﹂之規定,自本令發文之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說明,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規定,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應於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職工福利金。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目有關﹁就創立時﹃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限度內酌量﹃一次﹄提撥,並分年攤列作為費用,每年列帳攤計之金額,至多以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為度。﹂之規定,即係基於營利事業依法提撥之福利金應屬其費用支出之考量,而配合前開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所訂定。惟查事業單位就創立時資本總額提撥福利金之基礎,依勞工事務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之規定,係按﹁登記﹂資本額提撥,因此,前揭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按﹁實收﹂資本額提撥之規定與勞委會之規定尚有不一致之處。
此外,依勞委會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新發布台九十勞福一字第00五七七六一號函﹁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創立時資本總額應提撥之職工福利金,可平均分五年提足,惟原按資本總額提撥之福利金,應於每年就未提撥之部分加計利息撥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規定,營利事業就創立時資本總額提撥職工之福利金,已不再限於應一次提足,可平均分五年提足,且應就每年未提撥之部分加計利息一併撥入職工福利委員會。
為配合勞委會上開相關規定之修正,使營利事業依勞委會規定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致發生無法認列之爭議,財政部乃參照勞委會之解釋,發布首揭函釋,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資料來源:20020306 賦稅署) ◎營利事業設置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其憑證應保存多少年? 兩稅合一制實施後,原則上凡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都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營利事業所繳納之應納所得稅額及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的所得稅額。
據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設置要點」的規定,營利事業設置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另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憑證,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資料來源:20020306 賦稅署) ◎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其帳務處理釋疑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國人日益重視休閒及生活品質,執行業務者為提升員工工作士氣,經常舉辦國內、外旅遊活動,藉以增進彼此友誼及互動關係,其帳務處理及所得稅之相關規定,該局特說明如下:
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旅遊,如果參加的員工有資格限制,則所支付的旅費雖可以列報為事務所的費用,同時要視為參加員工的所得課稅。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舉辦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的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限額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並且免視為員工所得,不須辦理扣繳。但是,如果是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也就是參加者有資格限制(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者,則旅費的支出,除了可以列報為執行業務者的費用外,同時視為對該參加員工的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並填報扣繳憑單。如果是由其依法成立的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旅遊費用,則該旅費屬員工的其他所得,可以免扣繳所得稅,但須填報免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20020306 賦稅署) ◎取得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實物獎品,應依規定扣繳率扣繳 每遇年節,公司常會舉辦年終晚會或辦理各項福利措施,關於此類活動公司員工之所得,究屬何類所得,須不須扣繳,納稅義務人常混淆不清,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如下:
公司如撥付獎金作為公司康樂活動之經費,若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即全體員工皆公平享有此福利,則免視為員工之薪資,免予扣繳所得稅。但公司如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類別不同分敘如下:○1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之自強活動,員工參加該活動所取得之實物獎品,則屬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應依規定扣繳率扣繳○2給付年節慰問金予員工,應列為其他所得,免予扣繳,但須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3職工福利委員會委由膳食委員會辦理職工午膳營養補助費,如公司並未另行給付伙食費(或併定午膳營養補助費),在一千八百元以內者,則免視為薪資所得,免予扣繳。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辦理申報及扣繳,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20306 賦稅署) ◎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改為今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大家正積極準備申報所需資料,而選擇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係非常普遍的節稅方式,大家都非常關心申報應注意那些事項?
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至其相關應特別注意細節,特予說明如下:
(一) 應檢附上開醫療院、所出具載明就醫者之當年度單據。至於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其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收據正本遺失時,可憑原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單位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並加蓋該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二) 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收據憑核。
(三) 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上開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檢附診斷證明及收據憑核。但其診斷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非屬醫療性質者,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四) 在符合上開規定之醫療院、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需使用該院、所沒有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可憑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列舉扣除。
(五) 就療於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列舉扣除。
(六) 公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對上開之病患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收取費用,並製給載明設置救護車機構名稱及救護車許可字號之收款憑證者,可檢附該收據憑證,申報列舉扣除。
(一) 因病在國外就醫,所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可檢附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申報列舉扣除。但往返交通費、旅費非屬「醫藥費」之範圍,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20020306 賦稅署) ◎扣繳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之處罰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業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截止。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國稅局說,前揭扣繳義務人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請把握時間趕快辦理補申報。
(一) 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其扣繳稅額在新台幣四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 已於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百分之二十者,免予處罰。
(三) 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扣繳稅額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四) 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未在期限內按實補報或填發,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按扣繳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五)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申報扣繳憑單,而於次年一月底前已申報者,按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五之罰鍰。 (資料來源:20020306 賦稅署) ◎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需補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審核某遺產稅申報案件中,發現被繼承人王君於死亡前一年九個月間,被市府徵收之土地所獲得補償費二千萬元,惟遺產中僅申報存款金額壹萬壹仟餘元,且其他資產亦未相對增加,國稅局進一步調查發現王君領得補償費存入銀行後陸續分多次提領,匯款至第三者劉君合作社帳戶,經函詢劉君表示其與王君有訂立買賣契約以其女婿登記為所有權人,該匯款係支付王君為女婿向其承購兩棟房屋之房地款,該局發函予王君繼承人及女婿說明,惟均未依限提出說明,因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三款所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以贈與論。故補徵王君之繼承人贈與稅肆佰叁拾餘萬元,暨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視為王君之遺產課稅,補徵遺產稅肆佰貳拾餘萬元及按漏報遺產處罰鍰肆佰貳拾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應自動申報贈與稅,如未申報,也應於收到該局通知說明函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果真不是贈與,也應提出非屬贈與之確實證明,以免因未申報被補稅又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以一倍至二倍罰鍰,反而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20020306 賦稅署) ◎營利事業對同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之營利所得不超過一千元,且無分配可扣抵稅額者,仍應依規定填發股利憑單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同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屬八十七年度以後之營利所得不超過一千元,且無分配可扣抵稅額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填發股利憑單。不得比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八條規定,全年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同一個人之所得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申報免扣繳憑單之規定。
國稅局說,我國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所得稅兩稅合一制度,營利事業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同盈餘分配予股東,並由個人股東用以扣抵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已分配之盈餘也於個人股東階段歸課計算其稅負。營利事業對同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屬八十七年度以後之營利所得不論是否超過一千元,且不論有無可扣抵稅額者,均應填報股利憑單,以符租稅公平。國稅局特籲請營利事業應予注意俾免違失。 (資料來源:20020306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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