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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8/11/05

內  容  索  引:

◎公司分割所涉及之會計處理。

◎信用卡會計處理疑義。

◎代墊利息認列原則疑義。

◎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疑義。

◎暫轉短期出租之待售房地科目分類及有關之續後評價問題。

精  采  內  容:

◎公司分割所涉及之會計處理。

Q:A公司(被分割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之規定,將原內、外銷部門之營業採股東權益型態分割給B、C二家公司,即A公司將其內銷及海外轉投資事業讓與B公司(新設及受讓公司),另將其外銷事業讓與C公司(新設及受讓公司),A公司同時辦理減資,並由原A公司股東百分之百取得B公司及C公司之股權。

試問:上述之A、B、C公司是否屬聯屬公司型態,而B、C公司是否適用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之說明,以原A公司之帳列資產(減除減損損失後之淨額)及負債作為取得資產及負債之成本?

A:A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規定,將原內外銷部門之營業採股東權益型態分割給B、C二家公司,若A公司股東就所取得之受讓公司股權而言,其相對持股比例並未改變,則得依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釋處理。
(資料來源:20081105 會計人電子報270)

◎信用卡會計處理疑義。

Q:

一、因信用卡廣告而發生之支出,例如A銀行藉由主打電視廣告,以強化信用卡片形象,另A銀行亦委託B行銷推廣公司招攬信用卡一萬戶,以每卡新台幣一千元計算,共支付酬勞新台幣一千萬元。此外,因內部員工推廣信用卡而發生之獎金,例如A銀行鼓勵分行員工(非信用卡中心人員)推銷信用卡,每卡獎金新台幣五百元。試問:信用卡廣告費及推銷費用之支出,與內部員工推廣信用卡之獎金,會計處理為何?

二、於行銷DM上載明「前六個月免利息之金融商品」,並依核准額度洽收一定比率之手續費,且撥予客戶之核准額度將直接扣除該手續費金額,例如申請小額信貨,通過額度為六萬元,則於核准日即撥款伍萬捌仟伍佰元(扣除手續費壹仟伍佰元),並約定於六個月內每個月攤還壹萬元(免計息),則此收入是否列為「手續費收入」或「利息收入」?

三、信用卡因消費產生之紅利積點,例如A銀行本月份新增消費點數五千萬點,依據過去經驗平均每點成本約新台幣零點零五元;截至目前累計未兌換點數為十億點,但當月兌換比例約為三千萬點,實支付廠商金額約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如何列帳?

A:

一、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56段規定,資產應於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很有可能,且其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於資產負債表認列,故有關信用卡廣告費及推銷費用之支出,因其未來經濟效益具有重大不確定性,應於交易發生時一次認列為費用,不得予以遞延。至於內部員工推廣信用卡獎金,係屬推銷費用性質,得以薪資、推廣費用或其他適當科目列帳。

二、辦理分期攤還小額信貸所收取之手續費應依實質判斷予以區分為利息收入或手續費收入,利息收入應依類似種類及風險商品之利率設算,剩餘部分則屬手續費收入,其相關收入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

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57段規定,當企業為清償其現有義務致使具經濟效益之資源很有可能流出,且金額能可靠衡量時,應於資產負債表認列負債,故有關信用卡紅利積點所產生之負債,應於點數發生時估列,提存之比例可依過去經驗合理估計,並以推廣費用或其他適當科目列帳。
(資料來源:20081105 會計人電子報270)

◎代墊利息認列原則疑義。

Q:代辦工業區開發所產生之墊款利息,其會計處理為何?

A: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2段規定,企業因他人使用其資產而產生之利息、股利及權利金等收入,應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認列:

1. 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2. 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故代墊利息應依此規定及合約實質內容判斷,認列應收款及相關收入。
(資料來源:20081105 會計人電子報270)

◎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疑義。

Q:
一、若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是否包含於關係人之持股內?

二、關係人資訊之揭露是否限於有與企業交易之關係人?

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5段規定,關係人交易金額小於10%的部分得彙總表達,是否無法完整反應關係人之交易資訊?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2段第3項之規定:在判斷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法律形式外仍須考慮實質關係,故企業以他人名義(不論為法人或自然人)持有之股份,應依其實質判斷是否為該號公報所稱之關係人。

二、若關係人與企業間具有實質控制關係存在,不論是否有關係人間之交易,皆應予以揭露,俾財務報表使用者瞭解關係人關係對企業之影響。不論該實質控制關係下之關係人屬自然人或法人,企業皆須揭露最終控制者之名稱。

三、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如未達企業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10%時,基於重要性、攸關性等財務報表品質特性之考量,允許企業得加總後彙列表達。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13段規定:重要項目應於財務報表上單獨表達,非重要項目之金額則得彙總表達,但仍須視其相對重要性在附註中單獨揭露。故對交易總額或餘額小於10%之部分,若分別揭露較能反應完整關係人之交易資訊時,企業須單獨揭露。

四、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第4段規定企業與關係人間如有重大交易事項發生,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關係人之名稱、與關係人之關係,及與各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暨其價格及付款期間等資訊;第5段規定每一個關係人之交易金額或餘額如達該企業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10%者應單獨列示,其餘得加總後彙列表達。是以僅對於第4段第(三)項之金額於未達10%時得不個別列示,惟關係人之名稱、與關係人之關係不得以交易金額或餘額未達企業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10%為由而不予揭露。
(資料來源:20081105 會計人電子報270)

◎暫轉短期出租之待售房地科目分類及有關之續後評價問題。

Q:建設公司將原擬出售之待售房地短期間暫轉出租,而簽一年內或至二年間之租約,則此項暫轉出租之房地應如何列帳,及續後應如何評價?

A:

一、建設公司原擬出售之房屋因環境之影響(如市場不景氣等),經董事會決議暫轉出租,俟管理當局覓得適合之買主後再予出售者,應於出租時以其建屋成本與淨變現價值之較低者,自待售房屋科目轉列固定資產項下以出租資產列示,並提列折舊。俟其出售時,先將出租資產之帳面價值轉回待售房屋科目,再予轉銷作出售之處理。

二、前述房屋於出租期間因屬固定資產,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評估減損。
(資料來源:20081105 會計人電子報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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