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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12/05

內  容  索  引:

◎Q:甲公司及乙公司均係以設計及開發電腦軟體並出售或出租已開發完成之電腦軟體為主要營業活動之軟體公司,今乙公司因故擬辦理解散,因此擬將其已開發完成之電腦軟體著作權(其軟體已在市場上銷售)暨其相關維修合約轉售予甲公司。則 一、電腦軟體著作權其會計處理是否應按「著作權」方式處理? 二、攤銷年限應如何決定? 三、後續每年所攤銷之成本係應轉列「銷貨成本」項下或列為「營業費用」?

◎Q:A公司於接受B公司訂單後,轉向國外供應商訂貨,並請其直接運交貨品予B公司於國外之分支機構。試問,A、B兩公司之交易係屬買賣行為或居間行為?

◎Q:一、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99%股權,其會計處理依規定採權益法評價;現乙公司於87年度有處分固定資產(土地)之溢價收入新台幣10,000,000元,並於87年度轉列資本公積,甲公司亦依規定於87年度依權益法認列乙公司之投資損益,且於當年度按持股比例(99%)由保留盈餘轉列9,900,000元至資本公積。 二、被投資公司─乙公司於88年2月經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10,000,000元撥充資本,並於88年3月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完畢;投資公司─甲公司之會計處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78年3月9日(78)基秘字第024號函規定,可於乙公司將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將該部份之資本公積轉為盈餘或資本。 甲公司是否可直接將該部份已實現之資本公積於88年3月以後撥充資本並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或甲公司將該資本公積轉為保留盈餘,並預定於88年3月以後辨理保留盈餘轉增資是否可行?

◎Q:國際合作開發案而投入之產品細部設計、工具製作、生產規劃及試製品等相關成本之會計處理?

精  采  內  容:

◎Q:甲公司及乙公司均係以設計及開發電腦軟體並出售或出租已開發完成之電腦軟體為主要營業活動之軟體公司,今乙公司因故擬辦理解散,因此擬將其已開發完成之電腦軟體著作權(其軟體已在市場上銷售)暨其相關維修合約轉售予甲公司。則 一、電腦軟體著作權其會計處理是否應按「著作權」方式處理? 二、攤銷年限應如何決定? 三、後續每年所攤銷之成本係應轉列「銷貨成本」項下或列為「營業費用」?

A:一、甲公司對於購買乙公司之電腦軟體所發生之成本若僅供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行銷者,應按購入電腦軟體是為達到建立技術可行性之前所發生之成本、或是自建立技術可行性至完成產品母版所發生之成本而分別作不同之會計處理。若係達到建立技術可行性之前所發生之成本則作為研究發展費用,於購入當時立即費用化;若屬建立技術可行性至完成產品母版為止所發生之成本則應資本化。續後之維修成本與客戶服務成本則應予費用化。

二、前項所謂建立技術可行性是指產品設計及詳細程式設計已完成或產品設計及操作模型已完成;亦即為確定產品能按設計之規格生產所必須之各項規畫、設計、編碼及測試工作均已完成時,技術可行性才算建立。

三、電腦軟體若為某一產品或製造過程之一部分時,該軟體成本應直到下列兩條件皆符合時方可以資本化:

1.電腦軟體之技術可行性已確定建立。

2.產品或製造過程其他部分之研究發展活動都已全部完成。

四、符合前述資本化條件之電腦軟體成本應按產品別個別攤銷。每年之攤銷比率係取下列兩者較大者為準:

1.該電腦軟體產品本期收入對該產品本期及以後各期總收入之比率。

2.該軟體產品之剩餘耐用年限採直線法計算之攤銷比率。

五、除供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行銷者外,若公司向外購入之電腦軟體亦能用於其他用途者,則應於取得時資本化並依其使用情形作適當處理。

六、符合前項資本化條件之電腦軟體成本,其續後轉銷時之金額應就其性質列為銷貨成本、營業費用或營業外費用。
(資料來源:20051205 會計人電子報)

◎Q:A公司於接受B公司訂單後,轉向國外供應商訂貨,並請其直接運交貨品予B公司於國外之分支機構。試問,A、B兩公司之交易係屬買賣行為或居間行為?

A:多角貿易之銷售應依交易實質、所有權及風險移轉與資金流向等判斷其交易屬買賣行為或居間行為。若屬買賣行為,應按銷貨及進貨列帳;若屬居間(行紀)行為,則其收支差額應按佣金收入列帳。
(資料來源:20051205 會計人電子報)

◎Q:一、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99%股權,其會計處理依規定採權益法評價;現乙公司於87年度有處分固定資產(土地)之溢價收入新台幣10,000,000元,並於87年度轉列資本公積,甲公司亦依規定於87年度依權益法認列乙公司之投資損益,且於當年度按持股比例(99%)由保留盈餘轉列9,900,000元至資本公積。 二、被投資公司─乙公司於88年2月經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10,000,000元撥充資本,並於88年3月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完畢;投資公司─甲公司之會計處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78年3月9日(78)基秘字第024號函規定,可於乙公司將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將該部份之資本公積轉為盈餘或資本。 甲公司是否可直接將該部份已實現之資本公積於88年3月以後撥充資本並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或甲公司將該資本公積轉為保留盈餘,並預定於88年3月以後辨理保留盈餘轉增資是否可行?

A:被投資公司處分固定資產溢價之資本公積若已轉增資,依本會(78)基秘字第024號函之規定,投資公司該部分之資本公積亦得轉為盈餘或資本。
(資料來源:20051205 會計人電子報)

◎Q:國際合作開發案而投入之產品細部設計、工具製作、生產規劃及試製品等相關成本之會計處理?

A:一、所謂研究(Research),係指以嚴謹之態度有計畫探求新知,以求發現新知識,藉以發展新產品或新技術,或藉以改進現有之產品或技術。所謂發展(Development),係指將研究所得之結果或知識,轉化為新產品或新技術之設計方案,或轉化為對舊產品或舊技術之改進方案,一般而言,於新產品與新技術開發完成前之投入成本屬研究發展費用,新產品開發完成且正式商業化生產後,所投入成本始列為產品成本。

二、國際合作開發案而投入之產品設計、工具製作、生產規劃及試製品等成本應依本會(87)基秘字第176號函釋判斷所投入成本是否屬研究發展費用。一般而言,研究發展支出應於發生時列為費用。

三、下列活動應屬研究期間之範疇:

1.實驗研究致力於發現新知識。

2.追求應用新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

3.追求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可能方法。

4.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配方、設計、衡量及最後可行方法之選定。

四、下列活動應屬發展期間之範疇:

1.生產或使用前之原型及模型之設計、建造及測試。

2.設計與新技術有關之工具、礦篩、模型及印模。

3.尚未規模經濟地商業化生產之試驗工廠,其設計、建造與作業。

4.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可行方法之設計、建造及測試。

五、上述發展期間之支出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始應資本化:

1.該產品或技術(流程)已達技術可行性。

2.該產品或技術(流程)已達技術可行性。

3.該企業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產品或技術(流程)。

4.該產品或技術(流程)已有明確市場;若該產品或技術(流程)非供出售而係供作內部使用,則應已具可用性。

5.具充足之技術、財務及其他資源以完成此項發展計畫並使用或出售該產品或技術(流程)。

6.於發展期間所投入該產品或技術(流程)之成本可以可靠衡量。

六、資本化之金額不得超過預計未來回收之淨收益(即未來預期之收入減除再發生之研究發展費用、生產成本及銷管費用之淨額)。
(資料來源:20051205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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