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以股作價設立投資公司,其設立的公司類型應為何?
答:內部人以股作價設立投資公司,投資公司的型態應為「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如下: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問答集
十六、「特定人」範圍?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內部人於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特定人轉讓之(且該特定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方式之一為之)。
(二)有關前揭「特定人」之條件,依內部人所屬公司性質之不同,區分如左:
l、依公司法第 131 條及第 272 條規定以其持有股票抵繳股款轉讓予發起設立之公司或認購發行新股而不公開發行情形,該受讓之「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特定人」條件。但以持有股票抵繳出資額轉讓予「有限公司」,該受讓之「有限公司」並非本會所規定之「特定人」。 (資料來源:2021080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部) ◎問:以股作價設立投資公司,是否需要繳交證券交易稅?設立相關程序為何? 答:
一、金管會94年08月25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127463號函說明,在公司設立時以其他上市櫃公司的股票作價出資,此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二、個人以上市櫃公司股票股作價設立投資公司,需至券商開立證券籌備處帳戶,待會計師驗資後,取得公司設立核准文後,籌備處再轉成一般帳戶,相關程序如下:
(1)至股代開立籌備處
1.印鑑卡:○○公司籌備處代表人○○○(股代提供)
2.開立集保中間帳戶:140開戶申請書+存摺簽收單(股代提供)
3.經濟部預查申請表
4.籌備處代表人ID影本
5.委任辦理之委任書+受託人ID影本
6.發起人名冊
7.同意書(股東同意將自己持有股票轉讓給○○公司籌備處作為投資股本)
8.發起人會議議事錄(○○公司同意發起人以股票抵繳股款)
9.抵繳股款明細表(股東姓名、抵繳股票名稱、數量、價格---衡量日之淨值)
※以上每頁資料皆需用印(○○公司籌備處代表人○○○)
(2)過戶-抵繳標的股票為上市櫃興櫃公司
1.請股東至其券商,將集保帳戶的標的股票轉撥至籌備處140中間帳戶(代號376作業)
2.若為內部人需要申報事前申報(轉給特定人)
3.券商會查驗以上開籌備戶資料(可以影印一份給股東)及中間帳戶帳號
4.辦理日為T日,T+1股代會收到集保報表,T+2才能刷摺(存摺上日期為刷摺日)
5.提供存摺給會計師驗資即可。
6.等待正式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再至券商開立受讓公司之集保帳戶
7.至股代辦理變更名義及撥股票
(3)(公司成立後)變更名義
1.印鑑卡:正式名稱公司全銜
2.設立核准函+設立登記表(加蓋公司登記大小章)
3.負責人ID影本
4.公司發函變更名稱(加蓋公司登記大小章)
5.印鑑變更申請書(新印鑑處用印---公司全銜章{同印卡})
6.146申請書(需要集保公司申請基本資料變更放行)(印鑑處用印--同印卡)
7.正式公司已開妥券商集保帳戶封面影本
8.籌備處集保中間帳戶存摺
9.集保公司放行後,以671申請書(帳務劃撥申請書),由○○籌備處的中間帳戶,轉撥至
正式公司在券商開立之集保帳戶(印鑑處用印--同印卡)
三、一般「經紀業務」券商只有承辦股票買賣登記,並無法開設證券籌備處帳戶,故建議至「股務代理」機構開立「證券籌備處帳戶」。
相關規定如下:
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之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資料來源:2021080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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