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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1/04/04

內  容  索  引:

◎問:合建分售之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問:合建分售之會計處理疑義?

問題背景
地主(非建設公司)將其所持有帳列「投資性不動產」項下之土地以「合建分售」之協議與建設公司合作興建房屋。
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合建分售契約,依契約由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雙方須共同出售土地及房屋。地主及建設公司約定銷售收益之分配比例,以各自名義分別與購屋者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及房屋買賣契約,並各自取得土地價款及房屋價款。於房地出售時,建設公司將房屋所有權過戶予買方;地主則將土地過戶給買方。
Q:
合建分售之協議下,地主與建設公司之會計處理為何?

Ans:
建設公司與地主於合建分售之協議下,雙方係分別將房屋及土地出售予第三方。

一、合建分售協議下地主之會計處理:
1.若出售土地或房屋係屬地主之正常營業活動,地主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分售契約,應將擬出售而開始開發之土地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40號「投資性不動產」(以下簡稱 IAS40)第 57 段(b)之規定,由「投資性不動產」轉列為「存貨」,後續衡量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2 號「存貨」之規定處理,且應俟土地銷售予第三方(即客戶)而滿足履約義務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5 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以下簡稱 IFRS15)第 31 段之規定認列銷貨收入。
2.若出售土地或房屋非屬地主之正常營業活動,則該土地仍應帳列「投資性不動產」項下,後續依 IAS40 之規定處理,並於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5 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以下簡稱IFRS5)分類為待出售之條件時分類至「待出售非流動資產」項下。

其會計處理如下:
(1)地主對該原帳列為投資性不動產之土地係按成本模式處理:
若該土地符合 IFRS5 中分類為待出售之條件時,應將該土地分類至待出售非流動資產項下並依 IFRS5 之規定衡量,於處分時依 IAS40 第 69 段之規定認列處分損益。
若該土地不符合 IFRS5 所規定分類為待出售之條件,依 IAS40第 56 段之規定,其後續衡量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16 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以下簡稱 IAS16)之成本模式規定處理,並於處分時依 IAS40 第 69 段之規定認列處分損益。
(2)地主對該原帳列為投資性不動產之土地係按公允價值模式處理:
應繼續依 IAS40 第 55 段之規定,直至處分前,應持續按公允價值衡量該土地,並於處分時依 IAS40 第 69 段之規定認列處分損益。
依 IAS40 第 67 段之規定,企業應依 IFRS15 中何時滿足履約義務之規定決定土地之處分日(即收受者取得對該土地控制之日),故地主以合建分售形式出售土地時,應依 IFRS15 第 31 至 34 段之規定評估何時將土地移轉予第三方(即客戶)而滿足履約義務,並據以認列處分損益。
二、合建分售協議下建設公司之會計處理:
建設公司對為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而持有之房屋應帳列存貨,並應依
(資料來源:20210404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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