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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0/09/04

內  容  索  引:

◎問: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時之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問: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時之會計處理疑義

Q:
A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並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之規定,將轉換權分類為權益工具,公司債則按攤銷後成本衡量。該可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執行轉換權時,A公司記錄普通股之基礎為何?

Ans:
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第四十五條之六之規定,可轉換為企業固定數量普通股之債務工具於到期轉換時,企業應除列負債組成部分並將其認列為權益,債務工具到期轉換時並不會產生利益或損失。因此,A 公司所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要求轉換時,應先調整帳列負債組成部分於轉換當時應有之帳面金額,再依負債組成部分帳面金額加計轉換權帳面金額作為發行普通股之入帳基礎。
(資料來源:20200904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9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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