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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9/12/04

內  容  索  引:

◎問:捐贈國外財團法人或公益團體,是否需要扣繳申報?

精  采  內  容:

◎問:捐贈國外財團法人或公益團體,是否需要扣繳申報?

答:依現行規定需扣繳20%,並於10日前申報。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財政部令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

一、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該捐贈除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應辦理扣繳及扣繳申報而未辦理者,稽徵機關應加強宣導並輔導扣繳義務人於99年12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短扣之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其於100年1月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令之補充規定
補充核釋本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令如下:
一、該令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之國際人道救(捐)助,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之範圍,除國際間之重大天災、事變外,尚包括下列國際救(捐)助:
(一)對不可抗力之災害、戰爭、政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威脅人類生存或發展之情事所為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
(二)依國內機關團體之創設目的從事濟貧、教育或醫療等國際人道救援,維持受捐贈人基本生活、教育及醫療品質,以重建其生活秩序之救(捐)助。

二、前點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指國內機關團體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者:
(一)專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二)基於國際人道救援,依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發起之勸募活動,並依同條例第20條規定將該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情形,連同成果報告、支出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依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法令規定,於年度終了後一定期限內,將當年度包括國際人道救(捐)助之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等資料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或備查。

三、自98年1月1日起,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不符合本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令第1點及本令第1點規定免稅範圍者,應依99年9月24日令第2點規定辦理。(財政部99/11/24台財稅字第09904522140號令)

法規名稱: 補充核釋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令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99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522140號
核釋公益慈善團體對海外捐贈應否辦理扣繳規定

一、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該捐贈除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應辦理扣繳及扣繳申報而未辦理者,稽徵機關應加強宣導並輔導扣繳義務人於99年12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短扣之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其於100年1月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2019120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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