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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2/01/04

內  容  索  引:

◎辦理100年度扣繳申報時提醒您注意下列事項

◎我國於102年採用IFRSs後,會計師查核報告之意見段應如何表達?又如何排除適用經濟部96年6月26日經商字第09600092520號函?

精  采  內  容:

◎辦理100年度扣繳申報時提醒您注意下列事項

一、100年扣繳申報可順延至101年2月6日。
二、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公會、工會、協會等單位之教育訓練費須向國稅局申報免扣繳憑單(其他所得)
(請詳後附解釋令及新聞稿)。
三、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贈,須向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其他所得勾選「97受贈所得」)。
四、營利事業支付醫療費用(含健檢費)依給付對象而有不同之規定:
(一)非財團法人之醫療院所:應依執行業務所得規定扣繳申報。
(二)財團法人之醫院:自95年度起免予扣繳但須向國稅局申報免扣繳憑單,申報類別為其他所得(非執行業務所得)。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
日期文號:財政部99.12.09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
摘 要: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法列單申報。
主 旨: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請 查照。
說 明: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請本部各地區國稅局適時對扣繳義務人及其所屬同業公會加強宣導;至於99年12月31日以前類此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案件,免再通知扣繳義務人限期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2012010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我國於102年採用IFRSs後,會計師查核報告之意見段應如何表達?又如何排除適用經濟部96年6月26日經商字第09600092520號函?

1、 自102年採用IFRSs 之企業,其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意見,仍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33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相關規定辦理,會計師查核報告之意見段範例如次(以標準式無保留意見為例):
(1) 合併(個別)財務報告: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如: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公允表達○○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年及○年○月○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年及○年○月○日至○月○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2) 個體財務報告: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如: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公允表達○○股份有限公司民國○年及○年○月○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年及○年○月○日至○月○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2、 按100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證券交易法第14條,業已排除商業會計法第4章「會計科目及財務報表」、第6章「入帳基礎」、第7章「損益計算」之適用,是以公開發行公司現行及未來採用IFRSs後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及該法授權訂定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20120104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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