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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8/06/04

內  容  索  引:

◎母公司出售折舊性資產予子公司所產生之出售損失疑義。

◎電信服務業銷售佣金及手機補貼款會計處理之疑義。

◎軟體公司電腦軟體成本資本化認列及攤銷疑義。

◎每股盈餘計算之疑義。

◎公司購買預售屋,土地與房屋過戶時點不同之會計處理疑義。

◎長期股權投資之取得成本疑義。

◎電腦軟體業者收入認列之疑義。

精  采  內  容:

◎母公司出售折舊性資產予子公司所產生之出售損失疑義。

Q: 甲公司目前擁有二個事業部,經決議擬自今年6月將其中一個事業部獨立出來成立乙公司,由甲公司100%持有乙公司。另甲公司擬將該事業部之機器設備出售予乙公司。由於準備出售的設備雖然情況良好且無閒置狀況,但由於產業競爭十分激烈,獲利不易,經鑑價結果這些設備的市價低於出售時點之帳面價值,故甲公司將產生處分固定資產損失。試問::擬出售機器設備交易之損失是否應予遞延?

A: 母公司出售折舊性資產予子公司所產生之損失,於本年度尚未實現者,應加以消除。但母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進行減損測試,其減損部分應立即認列損失。
(資料來源:20080604 會計人電子報248)

◎電信服務業銷售佣金及手機補貼款會計處理之疑義。

Q:行動電話業者因促銷專案所產生之佣金支出及手機補貼款應如何處理?

A:佣金支出及手機補貼款等之推銷費用因未來經濟效益不確定,基於審慎原則應列為期間費用,不應遞延。惟若與客戶簽訂之契約中訂定客戶若提前解約則沒收保證金者,該已收取之保證金係由客戶負擔,對其未來繼續使用門號之意願影響重大,故佣金支出及手機補貼款等費用得於保證金減除可能無法收回款項之額度內予以遞延,按合約期限攤銷。但遞延金額不得超過合約期間內可能收取之最低月租費收入。客戶違約沒收保證金時,未攤銷之遞延金額應立即轉列為費用。
(資料來源:20080604 會計人電子報248)

◎軟體公司電腦軟體成本資本化認列及攤銷疑義。

Q:

一、軟體公司於某一電腦軟體研發完成,開始銷售(謂之初級版),其建立技術可行性至完成產品母版為止所發生之成本已作資本化。

二、其後為了增添該電腦軟體之原有功能,或(及)增添新的服務功能,乃以原初級版(或綜合數個不同內容之初級版)為基礎,進行升級版本之研發作業,俟研發完成,公司於市場上推出銷售升級版,惟初級版仍繼續銷售。

試問:

一、升級版之研發作業成本是否可參考本會(88)基秘字第071號函示予以資本化?如可資本化,該成本應如何攤銷?

二、若情況改變,公司於市場上推出升級版後,初級版即不再有銷售,則原初級版之資本化成本應如何處理?

A:

一、依本會(88)基秘字第071號函釋,供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行銷所發生之電腦軟體成本,若係達到建立技術可行性之前所發生之成本,應作為研究發展費用,若屬建立技術可行性至完成產品母版為止所發生之成本則應資本化。升級版之研發作業成本亦應比照辦理。

二、依前述同函內容四所述:「符合前述資本化條件之電腦軟體成本應按產品別個別攤銷」,故升級版之資本化成本與原初級版之資本化成本,應依(88)基秘字第071號函所述原則分別攤銷。

三、若公司於市場上推出市場升級版後,不再銷售初級版或初級版已無市場需求者,則原初級版尚未攤銷之資本化成本,應立即轉列為當期費用。
(資料來源:20080604 會計人電子報248)

◎每股盈餘計算之疑義。

Q:員工紅利轉增資於計算每股盈餘之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時,是否應追溯調整?

A:由於員工分紅費用化後員工紅利轉增資並非無償配股,故計算基本及稀釋每股盈餘時不得追溯調整。
(資料來源:20080604 會計人電子報248)

◎公司購買預售屋,土地與房屋過戶時點不同之會計處理疑義。

Q:
A公司向建商購買一預售屋,約定土地房屋款項分別支付,今公司已將土地款項付清且完成土地過戶。A公司可否因土地款項已付清而將預付之款項由預付土地款科目轉列土地科目?

A:
A公司雖已完成土地過戶,惟公司係購入預售房地,於房屋尚未興建完成並過戶交屋前仍無法使用該土地,故不宜即刻將預付土地款科目轉列土地,須俟房屋建造完成並過戶交屋時再行轉列適當科目。
(資料來源:20080604 會計人電子報248)

◎長期股權投資之取得成本疑義。

Q:甲公司欲設立乙公司,聘請考察團前往A、B兩地評估投資環境,最後決定於A地設立乙公司。甲公司支付考察A、B二地之考察費分別為100萬、150萬,可否列為設立乙公司之必要支出,並資本化為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A:甲公司所支出之考察及評估費用係屬當期費用,不應資本化為長期股權投資之取得成本。
(資料來源:20080604 會計人電子報248)

◎電腦軟體業者收入認列之疑義。

Q:戶購買電腦軟體一次支付之軟體授權使用費,且該費用不得退回,如授權期間超過一年,則軟體業者所收取之收入應如何認列?

A:
一次收取之軟體授權使用費,若該費用係不得退還,且不論授權期間是否超過一年,凡同時符合下列第1款至第5款之條件者,均可於當期認列收入。反之,若軟體授權使用費係可退還者,即依附退貨權之銷貨處理:

1.充分證據顯示合約確實存在。

2.合約內容顯示無須再對電腦軟體進行重大修改。

3.已完成交貨。

4.賣方(或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之不確定性。

5.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前述第3款所稱已完成交貨係指軟體已隨著相關文件移轉予客戶。所謂移轉可能由下列方式進行:

(1)磁帶、磁片、積體電路(IC)或其他方式之實體移轉。

(2)電子傳輸。

(3)讓客戶能使用無法實體移轉之軟體,例如藉由系統服務處設備所提供之軟體達成。

(4)授權允許於客戶處複製版本。

若授權合約係以固定價款收費方式允許客戶複製軟體版本,交貨點代表移轉產品母版或在未移轉產品母版情況下之首次安裝。換言之,當客戶已經由下載取得軟體(即客戶於其硬體中已取得電子資料)或賣方已提供授權碼,允許客戶於其硬體中取得軟體資料即視為完成交貨。若完成交貨後,客戶對於軟體之接受有任何不確定性存在時,應俟客戶接受後,始可認列軟體授權收入。

前述第5款所稱收現性可合理估計,係指賣方收到之價款屬確定或可衡量,並很有可能收現。若軟體收入決定於未來出售軟體之數量或預期未來使用軟體之人數時,則賣方收到之軟體授權使用價款即屬不確定或不可衡量。此外,若合約中載明客戶具有退貨權或可要求退還所支付價款卻不用返還軟體時,性質即與附退貨權之銷貨相近,應依附退貨權之銷貨處理。
(資料來源:20080604 會計人電子報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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