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2/04

內  容  索  引:

◎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請勿允諾他人於公司行號設立或變更時被借名登記為負責人、出資股東或合夥人,以確保自身權益

◎公司以融資租賃取得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尾牙餐聚的費用支出,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依習俗應由雇主負擔

◎問:本公司欲評估「存貨跌價損失」,應如何估算?

精  采  內  容:

◎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即每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均可享有一百萬元之免稅額,則若全年贈與財產總價值未超過一百萬元時,不需課徵贈與稅,超過一百萬元時,亦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一百萬元後再核算贈與稅額,至贈與日(贈與年度)之認定,係以贈與契約訂定日為準,惟贈與存款常未另訂有契約書,實務上係以存入日為贈與日。故若想在本年度贈與財產予子女者,需在本年度簽訂贈與契約,或在年底前將存款存入受贈人之銀行帳戶,才屬本年度之贈與,若等到明年才將存款存入受贈人之銀行帳戶或才簽訂贈與契約,則屬九十一年度之贈與。
  該局同時表示,最近於電話服務中發現民眾常誤以為需在本年度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才可認屬為九十年度之贈與,該局指出,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依上開規定贈與行為發生後,有三十日之申報期間,故在本年度完成贈與行為後,不需擠在年底人潮多時排隊申報,例:林先生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轉帳贈與三百萬元予子,則其於九十一年元月九日前申報均屬未逾期限。又全年贈與總額(含各類財產)若未逾一百萬元者,除有產權過戶需要外,可不需申報,只要保存相關流程資料(如: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存摺影本或定存單影本)即可作為將來稽徵機關查核之證明。
(資料來源:20011204 賦稅署)

◎請勿允諾他人於公司行號設立或變更時被借名登記為負責人、出資股東或合夥人,以確保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些納稅義務人為向公所等申請低收入戶補助、老人生活津貼、殘障補助或醫療補助等需要,向國稅局及其稽徵所申請財產歸戶清單時,始發現一時糊塗竟被人當人頭投資於公司或行號,以致無法申請補助,而懊悔不已。
   國稅局說,同時有些公司行號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時,登記之負責人始稱不知情,並非真正的負責人,僅是掛名當人頭,對該筆欠稅困擾不已,而悔不當初。該局舉出,曾有某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約十萬元,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通知負責人前往繳納,始知一時糊塗被利用掛名,而實際負責人已不知行蹤。雖請求免於執行,惟既允諾登記為負責人,自應負擔該筆欠稅。因此,該局特別提醒大家勿允諾他人於公司行號設立或變更時被借名登記為負責人、出資股東或合夥人,以確保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11204 賦稅署)

◎公司以融資租賃取得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實地勘查營利事業購置機器設備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案件,發現某公司以融資租賃取得之設備,有溢報可供抵減設備成本之情形,除予追減投資抵減金額外,並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依規定辦理。
國稅局說明,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全新自動化及防治污染等設備,得比照分期付款購置方式,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優惠,而有關可供抵減設備成本之認定,依據財政部八十年台財稅第八○○一三九○二三號函規定,應以承租人提列折舊之「租賃資產」金額為準。
國稅局並表示,融資租賃設備於交貨後,每期支付租賃款時,其中屬於利息費用及手續費支出部分,非屬承租人提列折舊之「租賃資產」金額,公司不可以列報為可供抵減設備成本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資料來源:20011204 賦稅署)

◎尾牙餐聚的費用支出,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依習俗應由雇主負擔

歲末寒冬之際又逢景氣低迷,廠商對於尾牙餐聚活動仍不能免俗的要藉機慰勞員工一年的辛勞,並連絡同仁間感情。
南區國稅局表示,尾牙餐聚的費用支出,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依習俗應由雇主負擔,故不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名下來動支職工福利金,若是未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的事業單位,則可以在營業費用的其他項下列支。
該局指出,習慣上常有同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聚或是週年慶活動,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品,這項交際費支出,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但書規定,必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20011204 賦稅署)

◎問:本公司欲評估「存貨跌價損失」,應如何估算?

回覆內容:

貴公司欲評估「存貨跌價損失」,其處理之方式需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存貨之評價與表達」之內容評估,公報規定之處理方式簡述如下:
一、 存貨應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
二、 「存貨成本」之計算可採: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平均法及個別認定法。
三、 「市價」係指「重置(製)成本」或「淨變現價值」。
四、 「重置(製)成本」係指目前購入(製造)相同存貨所需之成本。
五、 「淨變現價值」係指正常狀況下之估計售價減除「製造成本」及「推銷費用」後之餘額。
六、 「存貨市價」之決定應以會計期間結束日為準,但結束日前物價上下起伏不定且波動鉅大時,應按當月之平均數為準。
七、 「存貨成本與市價比較」時,得按個別項目、分類項目、或全體項目為比較基礎,“其方法一經選定即須各期一致使用”。
八、 淨變現價值之計算應以正常營業下之估計售價為基礎,但如訂有契約,以契約售價為準。
九、 以重置(製)成本為市價者,重置(製)成本不得超過淨變現價值,亦不低於淨變現價值減正常毛利後之餘額。

一般公司於採用「成本與市價熟低法」之作業方式:
一、 將現有存貨區分「呆滯存貨」及「其他存貨」兩項。
二、 「呆滯存貨」先以淨變現價值評價,其淨變現價值之估計可以最近一次之售價為準或呆滯存貨依其呆滯年數,依下列方式提列備抵跌價損失:
1、 一年以上至兩年提列50%。
2、 二年以上至三年提列75%。
3、 三年以上提列100%
三、 其餘存貨再區分「商品」、「製成品」、「半成品」及「原物料」評價。
四、 「原物料」採用重置成本法評價。
五、 餘採淨變現價值評價。

會計處理方式:

一、 評價之結果與帳列成本比較,如有跌價情形,帳列分錄如下:

Dr. 存貨跌價損失 xxxx

Cr. 備抵存貨跌價損失 xxxx

二、 評價之結果與帳列成本比較,如有市價回升情形,帳列分錄如下:

Dr. 備抵存貨跌價損失 xxxx

Cr. 存貨市價回升利益 xxxx

三、 「市價回升利益」以不超過原提列之「備抵存貨跌價損失」為限。

建議事項:上列之作業方式僅供 貴公司參考,貴公司於作業時仍應考慮商品之特性作不同評價方式之訂定,一經採用即不可任意更改,故應謹慎評定。
(資料來源:2001120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