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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1/01/31

內  容  索  引:

◎問:企業發行次順位無擔保強制轉換債券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問:企業發行次順位無擔保強制轉換債券會計處理疑義

問題背景

A銀行發行一五年期次順位無擔保強制轉換金融債券,主要發行條件如下:
一、前 2 年期之票面利率為 6%,於每年年初支付利息,後 3 年期之票面利率為4%,每三個月底付息一次。
二、該金融債券於到期日應依轉換價格強制轉換為A銀行普通股。
三、該金融債券之持有人,得於發行日後第 31 日起至到期日為止之期間內,要求將所持有之金融債券依轉換價格轉換為 A 銀行普通股,但不可要求賣回。
持有人若於發行後之第一年至第二年期間,將所持有之金融債券轉換為A銀行普通股,其預收之利息應返還予 A 銀行或直接扣減未來利息。A 銀行亦不得於到期日前贖回或取消該金融債券。

Q:
A銀行所發行之次順位無擔保強制轉換金融債券,其會計處理為何?

Ans:
一、 A 銀行發行次順位無擔保強制轉換金融債券所取得之對價,分屬該合約之轉換選擇權、利息及本金三項組成部分於發行當時之公允價值。
各組成部分於財務報表之分類如下:
1.利息:為 A 銀行不能無條件避免交付現金之合約義務,故應列為金融負債。
2.轉換選擇權:該到期前之轉換選擇權若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 32 號「金融工具:表達」(以下簡稱 IAS32)第 16 段及 102 年 8 月 15日「負債與權益之區分問答集」分類為權益工具之條件,則應列為權益工具;該到期前之轉換選擇權若不符合該等分類為權益工具之條件,則應列為金融負債。
3.本金:若前述轉換選擇權分類為權益工具,則本金亦分類為權益工具;若前述轉換選擇權分類為金融負債,則本金亦分類為金融負債。

二、 若轉換選擇權及本金依前述規定分類為權益工具,由於該金融債券同時包含屬金融負債之利息及屬權益工具之轉換選擇權及本金,係一複合金融工具,A 銀行應就其組成部分分別認列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
A 銀行應先決定利息部分(屬負債組成部分)之公允價值,轉換選擇權及本金部分(屬權益組成部分)應一併認列為「資本公積」,其認列金額等於該金融債券之公允價值減除前述單獨衡量之負債組成部分公允價值。A 銀行所認列之金融負債,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 IFRS9)第 4.2.1 段之規定分類為後續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惟該金融負債若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後續應按公允價值衡量。A 銀行所認列之權益工具,後續應依 IAS32第 36 段之規定,不得於財務報表中認列其公允價值變動。

三、 若轉換選擇權及本金依前述規定分類為金融負債,A 銀行應先依IFRS9 之規定判斷嵌入之轉換選擇權是否與主債務工具之經濟特性及風險緊密關聯。此種分類為金融負債之轉換選擇權,除非該轉換選擇權於每一行使日依轉換價格所換得之普通股之價值幾乎等於所轉換債務工具之攤銷後成本(即以普通股為償債工具),該嵌入之轉換選擇權之經濟特性及風險與主合約並非緊密關聯,故於該金融債券非按公允價值衡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認列於損益時,轉換選擇權應與主合約分離並以衍生工具處理。若轉換選擇權應與主合約分離並以衍生工具處理,A 銀行應先評估衍生工具之公允價值,非衍生工具之公允價值為該金融債券之公允價值減除衍生工具公允價值後之餘額。關於金融負債及衍生工具之後續衡量,應依 IFRS9 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21013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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