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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7/31

內  容  索  引:

◎資本公積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之適用,其商業會計之處理

◎問:應提列資本公積之項目是否應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問: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股東可扣抵稅額之處理方式?

精  采  內  容:

◎資本公積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之適用,其商業會計之處理

△資本公積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之適用,其商業會計之處理
按公司法刪除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後,資本公積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之適用,其商業會計之處理如後:
一、「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之會計處理:
(1)九十年度發生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或非常損益。
(2)八十九年度以前所累積者,依企業自治原則,由公司自行決定要保持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惟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且所有數額應採同一方式且一次處理。
二、資產重估增值在公司法修正後已無須轉列資本公積,惟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二條仍規定應轉列資本公積,在商業會計法未修法前,仍應依其規定辦理。
三、修正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其範圍包括:
(1)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
(2)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3)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4)轉換公司債相關之應付利息補償金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時轉列之金額。
(5)因認股權證行使所得股本發行價格超過面額部分。
(6)特別股或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原發行價格或帳面價值大於所轉換普通股面額之差額。
(7)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普通股認股權證分攤之價值。
(8)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9)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
(10)因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四、修正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受領贈與之所得」其範圍包括:指與股本交易有關之受領贈與:
(1)受領股東贈與本公司已發行之股票。
(2)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或依股權比例捐贈資產。
五、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所稱「已實現資本公積」係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資本公積,但受領本公司股票於未再出售前非屬已實現資本公積。(經濟部九一、三、一四商字第0九一0二0五0二00號令)
(資料來源:20050731 經濟部商業司)

◎問:應提列資本公積之項目是否應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答:依經濟部解釋令說明已提列資本公積之項目,無需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相關解釋函令如下:

公司處分固定資產所得之利益,依公司規定轉列資本公積後,是否仍須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經濟部78.9.22商041379號)

按公司法第二三七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其主要來源為公司營業上所獲之利益,而同法第二三八條所定應累積之資本公積,其來源則非公司營業結果所生之利益,而係性質上與資本相當,不應分派於股東之金額。前揭二種公積之性質及積存之來源各有所別,故依法應列為資本公積之金額,自不必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資料來源:20050731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問: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股東可扣抵稅額之處理方式?

答:依國稅局解適函令說明為無須處理,相關解釋函令如下:

營利事業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該法定盈餘公積原已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無需處理。
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係以實際可供分配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準,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九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時,亦係以營利事業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分母,再按該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中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占其全部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率,乘以百分之三三.三三,其餘之比率乘以百分之四八.一五,以其合計數為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故不論已加徵或未加徵之盈餘,均屬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第三項規定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
(財政部89/12/05台財稅第0890457965號函)
(資料來源:20050731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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