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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8/31

內  容  索  引:

◎問:在國外承租倉庫所給付之租金是否於給付時應就源扣繳?

◎問:給付與國外介紹人之佣金是否應扣繳?

◎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有關專利權利金支出為取得銷售產品或勞務依雙方簽訂之合約必須支付之對價時,該支出即應列為營業成本。

◎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之合約。其未於所得核定前檢送合約書者,依前一年度之狀況核課其所得。

◎營業人收受支票無法兌現,原已開立之發票處理辦法

精  采  內  容:

◎問:在國外承租倉庫所給付之租金是否於給付時應就源扣繳?

答:依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係中華民國之來源所得,故若承租之倉庫非屬中華民國境內,於給付租金時,即不需就源扣繳。
(資料來源:20040831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問:給付與國外介紹人之佣金是否應扣繳?

【釋示函令】 
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之外銷佣金免稅
國內營利事業支付給國外營利事業之外銷佣金,如其代我國營利事業推銷貨物之勞務係在我國境外提供,其佣金收入非屬我國來源所得,應不發生扣繳所得稅問題。至國外營利事業派至我國為該國外營利事業辦理我國廠商銷貨出口之報價及驗貨之聯絡人員,其自該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勞務報酬,除該工作人員係符合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之規定者,仍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65/08/30台財稅第35817號函)
(資料來源:20040831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有關專利權利金支出為取得銷售產品或勞務依雙方簽訂之合約必須支付之對價時,該支出即應列為營業成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有關專利權利金支出為取得銷售產品或勞務依雙方簽訂之合約必須支付之對價時,該支出即應列為營業成本。

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所指「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之區別,係以該項支出是否為取得銷售產品或勞務絕對必須支付之對價為斷,如該項支出為取得銷售產品或勞務所絕對必須支付之對價時,該支出即為營業成本。

至納稅義務人主張雖有系爭權利金之支出,惟因未能如願將專利推展,致無相對收入,故該支出應列為營業管銷損失等語,則不為稽徵機關及法院所採。因為營業成本與營業收入本分屬二事,系爭權利金之支出與專利權是否如願推展,與有無取得相對收入無涉,納稅義務人自不得以無相對收入即逕謂該支出為營業費用。


再者,該局呼籲:該項支出既列為營業成本,納稅義務人自應提示成本帳與成本表以供查核;如未能提示成本帳與成本表,致成本部分無從勾稽查核,稽徵機關自得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三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六十條、第八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核定所得額。
(資料來源:20040831 賦稅署)

◎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之合約。其未於所得核定前檢送合約書者,依前一年度之狀況核課其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五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之合約,須載明各執行業務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分配盈餘比例及收支處理方式等事項,並應於事實發生之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由代表人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變更、註銷時亦同。其未於所得核定前檢送合約書者,依前一年度之狀況核課其所得。」

而「依前一年度之狀況核課其所得」,係指執行業務所得者已於事實發生之年度辦理結算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但未於所得核定前檢送合約書者而言;如未於結算申報書內填報其執行業務所得,而遭稅捐稽徵機關查得,自難以前一年度之狀況核課其所得。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如依據事務所總帳及分錄帳所載計算盈餘分配總金額,按納稅義務人在事務所合夥期間及其他合夥人數比例,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係屬合於法律規定。
(資料來源:20040831 賦稅署)

◎營業人收受支票無法兌現,原已開立之發票處理辦法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之營業人,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收受支票者,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因此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如其收受之支票無法兌現,營業人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作廢,俟營業人實際因票據債務實現而受清償之時再行開立。
(資料來源:20040831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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