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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9/30

內  容  索  引:

◎第三十號公報第19段追溯調整疑義。

◎員工認股權證有關認股價格調整之會計處理疑義。

◎子公司間之合併換股疑義。

◎出租人因營業租賃收取之各期租金票據帳務處理之疑義。

精  采  內  容:

◎第三十號公報第19段追溯調整疑義。

Q: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9段規定,本公報生效日前之庫藏股票,未依本公報處理者,無須追溯調整。公司於首次適用前述公報年度若未追溯調整,得否於嗣後年度再行追溯調整?

A:公司僅得於九十一年首次適用年度選擇是否追溯調整。若未於九十一年度選擇追溯調整,則不得於嗣後年度再行追溯調整。
(資料來源:20060930 會計人電子報)

◎員工認股權證有關認股價格調整之會計處理疑義。

Q:
按依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局)「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定「認股價格之調整」。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參考釋例」第七條有關認股價格之規定略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公司宜自行訂定之)調整之」。

故實務上公開發行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有以下調整公式,致認股價格需待實際繳納認購時方能確定。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每股繳款金額為零。若有發放現金股利,則等幅降低認股價格。
公開發行公司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購辦法中有上開有關認股價格之調整時, 依本會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基秘字第070、071及072號函,員工認股選擇權計畫之「衡量日」係指認購股數與員工行使價格均確定之日,則如前述依公式調整認股價格之認股計畫,其衡量日應如何具體認定?又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基秘字第205號函中所釋,企業所發行認股選擇權計畫之「修正日」,係屬何種情況之發生?

A:
一、公司採內含價值法處理酬勞性員工認股選擇權計畫者,其計畫若因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等情況進行調整,致行使價格或認購股數產生變動(或兩者皆同時變動),在下列兩種情況同時符合時,公司不需調整原先所認列之酬勞成本:
1. 變動後認股選擇權之總內含價值並未大於變動前認股選擇權之總內含價值。
2. 認購價格對市場價格之比率並未降低。

二、當公司係採內含價值法處理其酬勞性之員工認股選擇權計畫,且不符合前述條件時,視為公司對員工認股選擇權計畫進行修正。惟當前述兩種情況雖同時符合,但認股選擇權之條件係修正為促使員工提前符合認購條件,或延長認股選擇權之預期存續期間,亦視為公司對認股選擇權計畫進行修正。前述修正因視為公司發行新認股選擇權計畫,故應再次衡量認股計畫之酬勞成本。修正日重新評估認股選擇權計畫之內含價值若大於原先估計之內含價值時,增額之酬勞成本應在員工符合認股選擇權計畫前之服務期間逐期認列;另員工若已符合認股選擇權計畫所規定之條件,則應立即認列增額之酬勞成本。

三、公司採公平價值法處理酬勞性員工認股選擇權計畫者,其計畫若因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等情況進行調整,致使行使價格產生變動,且該行使價格之變動係依反稀釋條款所自動調整,則應維持原認股計畫之酬勞成本;但若該行使價格之變動並非反應反稀釋條款而增加該計畫之公平價值,則視為公司新發行認股選擇權計畫以取代原計畫,並產生額外之酬勞成本。
(資料來源:20060930 會計人電子報)

◎子公司間之合併換股疑義。

Q:A、B及C公司之持股關係如下所示,三者對其所持有之股權投資皆採權益法評價。當B公司與C公司合併,以B公司為存續公司,其會計處理為何?B公司與C公司依慣例法認為投資損益時,A公司應如何認列對B公司及C公司之投資損益?

       A
(64.14%)↓     ↓(82.03%)
     ←(35.79%)
    B     C
     (17.53%)→
A:
一、B公司與C公司進行組織重組,應依本會(91)基秘字第243、244號函釋辦理:即B公司應以C公司淨資產原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所取得淨資產之入帳基礎。另C公司原股東權益項目中,與其淨資產相關之科目(如換算調整數、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等)應按原金額轉列,其他項目(例如因相互持股採慣例法認列投資收益,導致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不等於被投資公司依投資比例乘上股權淨值,此二者間之差額)之總金額超過B公司新發行之股本面額部份則應貸記資本公積,反之則應借記資本公積,若資本公積貸方餘額不足時,則應調整保留盈餘。B公司因合併所產生之庫藏股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處理。

二、當B公司與C公司間進行組織重組前,其彼此間相互持股,以慣例法認列投資損益後,A公司應以下列比例認列投資損益。

A公司直接持有子公司之持股比率/
  (1 - 被另一子公司直接持有之持股比率)

若A公司逕以直接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益,則將造成A公司淨值之低估,此時應予以調整。故當B、C公司以慣例法認列子公司間相互持股之投資損益後,A公司應依下述公式計算投資損益。以本例而言,A公司認列B公司投資損益之比例為:64.14%/(1-35.79%)=99.89%;A公司認列C公司投資損益之比例為:82.03%/(1-17.53%)=99.47%。
(資料來源:20060930 會計人電子報)

◎出租人因營業租賃收取之各期租金票據帳務處理之疑義。

Q:A公司為一汽車租賃業,其於承作租賃業務時,多依租賃契約預先向客戶收取分期到期之租金票據,且將預先收取未到期之租金票據抵押予銀行供作借款之擔保品。A公司預先收取客戶未到期之租金票據時,是否可同時認列應收票據與預收租金?另, A公司將該租金票據提供予銀行作為融資之擔保,是否僅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此預收票據提供擔保情形,或應予以入帳?

A: A公司因承作汽車租賃業務(營業租賃)而收取之未到期應收租金票據,為避免虛增資產及負債,不宜於財務報表上認列應收票據及預收租金,僅於發生時做備忘分錄,並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此外,租金收入則隨時間之經過,逐期認列。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8段之規定,用於抵押或質押之資產,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其性質、範圍與金額。故A公司以其應收租金票據提供銀行作為融資之擔保品時,應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60930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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