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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2/07/03

內  容  索  引:

◎問: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疑義?

精  采  內  容:

◎問: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疑義?

問題背景
一、B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係依據現行有關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 F 共同基金。B 公司接受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該等資產與 B 公司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B 公司就其自有財產所負之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委託投資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B 公司對基金資產具有運用指示權,而形式所有權係由保管機構掌管,投資人為受益憑證之持有者,為實質所有權之權利人(如圖一所示)。
二、與 B 公司同一集團之其他企業與 F 共同基金可能發生之交易型態,如圖二所示:

Q:
一、B 公司對其所管理之 F 基金,是否構成國際會計準則第 24 號「關係人揭露」所稱之「關係人」?A 公司之關聯企業 E 公司與 F 基金,是否亦為關係人?
二、如問題一之情況成立,則 B 公司之關係人 C 公司申購或贖回 B 公司所經理之基金,是否構成關係人交易?或者,F 基金透過與 B 公司之關係人(D 公司-係證券或票券經紀商)下單,此交易是否構成關係人交易?

Ans:
一、 問題所述 A 公司對 B、C 及 D 公司具有控制,對 E 公司具重大影響,其中 A、B、C 及 D 公司為同一集團之成員,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24號「關係人揭露」(以下簡稱 IAS24)第 9 段之規定,其相互間為關係人,且 E 公司與前述該集團之任一公司均互為關係人。另 B 公司於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後運用該基金從事投資或交易,其對基金雖不具所有權,但對該基金資產具有運用指示權,得決定投資標的,故 B 公司係 F 基金之關係人。綜前所述,A、B、C、D、E 公司及 F基金,互為關係人。
二、 關係人交易依 IAS24 第 9 段之規定,係指報導個體與關係人間資源、勞務或義務之移轉,不論是否計價。因此問題所述之公司(A、C、D 及 E 公司)無論係申購或贖回 B 公司所經理之基金,或 B 公司運用其募集之基金透過該等公司下單投資,均屬關係人交易,A、B、C、D、E 公司及 F 基金均應依 IAS24 之規定作適當揭露。
三、 受託人若對受託之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例如基金保管機構),則與該信託財產非屬關係人。
(資料來源:20220703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9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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