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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1/01/03

內  容  索  引:

◎問:評估是否具控制時,潛在表決權之判斷疑義

精  采  內  容:

◎問:評估是否具控制時,潛在表決權之判斷疑義

Q:
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下,企業於評估對被投資者是否具控制時,應否考量潛在表決權?

Ans:
一、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會計政策、估計與錯誤」(以下簡稱第四號公報)第四條之規定,企業之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若無明確適用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時,管理階層應依其判斷,訂定並採用可提供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資訊之會計政策。第四號公報第五條另規定,管理階層依第四號公報第四條之規定判斷所採用之會計政策時,應優先考量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對處理類似及相關議題之規定。

二、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企業合併及具控制之投資」並未明定企業評估對被投資者是否具控制時應否考量潛在表決權,故企業應依第四號公報第五條規定之考量順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因此,企業於評估對另一個體是否具控制時,應考量目前可行使或可轉換潛在表決權(包括其他個體所持有之潛在表決權)之存在及影響。如潛在表決權須至未來特定日期或未來特定事項發生方為可行使或轉換,則該潛在表決權不屬目前可行使或轉換。此外,企業評估潛在表決權是否導致對被投資者具控制時,應檢視所有影響潛在表決權之事實及情況(包括個別或綜合考量潛在表決權行使之條款及其他合約之安排),但無須考量潛在表決權持有者之管理階層行使或轉換該等潛在表決權之意圖及其財務能力。
(資料來源:20210103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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