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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0/05/03

內  容  索  引:

◎地上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疑義

精  采  內  容:

◎地上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疑義

Q: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一合約,由B公司提供土地並設定地上權予A公司,該地上權存續期間共計15年,A公司於此期間內除須按月支付B公司10萬元(明顯低於市場行情)之租金外,雙方並約定由A公司出資在承租土地上興建建築物,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內,建築物所有權登記在A公司名下。於合約期間屆滿時,A公司須將建築物無償交付予B公司,但B公司若有繼續出租該土地及建築物之意願,A公司可優先承租,租金將依照當時市場行情訂定。A公司目前無法合理確定合約期間屆滿時是否會續租。A公司經判斷後將土地及建築物之租賃皆分類為營業租賃。

A公司之相關會計處理為何?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下,B公司與C公司合併時之會計處理為何?

Ans:
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租賃」(以下簡稱第二十號公報)第二條之規定,本公報適用於移轉資產使用權之協議。問題所述之交易中,由 B 公司提供土地並設定地上權予 A 公司,雙方並約定由 A 公司出資在該土地上興建建築物,並於合約期間屆滿時將建築物無償交付予 B 公司,故此交易之實質為 A 公司支付每期租金並興建建築物,以取得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權。A 公司應將租賃期間內之租賃給付總額(含每月支付之 10萬元租金及興建建築物之成本)自該建築物達到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起,以直線法於剩餘租賃期間內認列為費用。但另一種有系統之方法更能代表資產使用者效益之時間型態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20200503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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