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產生單位辨認之疑義─部分出租部分自用之建築物 Q:
A公司從事運輸業且擁有完全供內部使用之總部大樓。但於20X3年因經濟不
景氣,A公司縮減規模後,該大樓目前係部分供內部使用,部分暫時出租予第三
方,租賃合約期間為二年。經A公司判斷該總部大樓不符合投資性不動產之定
義,試問: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該總部大樓是否為一現金產生單位?
Ans:
一、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資產減損」第三條之規定,現金產生
單位係指可產生現金流入之最小可辨認資產群組。企業於辨認資產
(或資產群組)之現金流入是否大部分獨立於其他個別資產(或資產
群組)之現金流入時,應考量各種因素,包括管理階層如何監管企業
之營運、或管理階層如何作成繼續或處分企業資產及營運之決策。
二、A 公司總部大樓之主要目的係作為共用資產以支持其運輸業活動。因
此,該總部大樓不能被視為產生與 A 公司整體大部分獨立之現金流
入。該總部大樓並非單獨之現金產生單位。
2.引用人及解釋函函號:慧雯,引自 EAS 問答集 (105)基秘字第 236 號
「現金產生單位辨認之疑義─部分出租部分自用之建築物」。 (資料來源:20191103 會計人電子報第8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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