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9/08/03

內  容  索  引: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疑義

一、依據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募發準則)第60條之1之規定,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亦即發行人發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受有限制。於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時,發行人得依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二、發行人得依公司需要設計限制員工權利之範圍,並依募發準則第60條之4規定於發行計畫中明定相關之既得期間及受限制權利(如股票轉讓、投票權、參與股利分配權或取得配股配息後是否受限制)。

Q: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會計處理為何?

Ans:
一、企業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係以企業本身權益工具作為對價以取得員工勞務之交易,企業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2 號「股份基礎給付」(以下簡稱 IFRS2)之規定,以給與日所給與之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為基礎,於既得期間認列薪資費用及相對之權益增加。

二、企業應依 IFRS2 之規定衡量所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公允價值。若限制權利新股僅於既得期間有轉讓限制,該轉讓限制不應反映於公允價值之衡量。若限制權利新股於既得後有轉讓限制,於衡量公允價值時須將此轉讓限制納入考量。

三、員工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若未限制參與股利分配之權利且員工於既得期間內離職無須返還其已取得之股利,企業應在股利宣告日對屬於預計將於既得期間內離職員工之股利部分按公允價值認列薪資費用。若員工於既得期間內離職須返還其已取得之股利,則企業應於收回時,貸記原股利宣告日所借記之保留盈餘、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

四、企業若於發行辦法中規定員工須支付價款取得限制權利新股,員工若於既得期間離職,則員工須返還股票,企業亦須退回價款,此時,企業應於給與日就收取之員工所支付價款,依估計離職率,對屬於預計將於既得期間內離職員工所支付價款部分認列為負債,並對屬於預計最終既得員工所支付價款部分認列為適當權益科目。企業若於發行辦法中規定員工無須支付價款即可取得限制權利新股,且員工若於既得期間離職,企業將支付價款買回該等股票,此價款可視為企業支付員工於在職期間所提供勞務之對價,企業於給與日應依發行辦法之條款及條件,估計該等將支付之價款並認列為負債。

五、企業若於發行辦法中規定員工若於既得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得繼承該員工之權利,企業應於員工死亡時,按發行辦法之條款及條件,依本問答及 IFRS2 之規定處理。

六、企業於各年度期中財務報表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 IFRS2 第 44、46 及
50 段之規定,揭露有助於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之資訊,包括:(1)當期存在之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性質及範圍(2)當期所收取商品或勞務之公允價值或所給與權益工具之公允價值如何決定(3)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對企業當期損益及財務狀況之影響。企業亦應揭露繫屬於限制員工權利股本之權利及限制,包括分配股利及返還資本之限制,以及與限制員工權利股票有關之權益科目之性質之說明。

七、相關釋例請見 IFRSs 釋例範本(上冊)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2 號「股
份基礎給付」之釋例十九「企業給與員工限制權利新股」。
(資料來源:20190803 會計人電子報第812期)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