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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30010325號
一、 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除第三點規定外,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下載專區」(網址:http://www.sfb.gov.tw 公告之IFRSs版本,包括「2010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應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及一百零三會計年度,及「2013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應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開始適用。
三、 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得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各號公報編製財務報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相關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且經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編製財務報告後,不得變更選擇採用第二點規定版本。
(二)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前,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三)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者,應於各期財務報告之附註中說明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版本,及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其會計政策與2013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重大差異及影響金額。
四、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金管證審字第一0一00三三三六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20140403 證期局) ◎發布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30010325號
一、 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除第三點規定外,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下載專區」(網址:http://www.sfb.gov.tw 公告之IFRSs版本,包括「2010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應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及一百零三會計年度,及「2013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應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開始適用。
三、 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得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各號公報編製財務報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相關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且經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編製財務報告後,不得變更選擇採用第二點規定版本。
(二)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前,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三)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者,應於各期財務報告之附註中說明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版本,及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其會計政策與2013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重大差異及影響金額。
四、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金管證審字第一0一00三三三六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20140403 證期局) ◎問:將存貨當樣品送顧客,需開立發票嗎? 答:按「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為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所明釋。是除符合財政部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釋所規定之情事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外,將貨物無償移轉予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20140403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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