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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9/02/03

內  容  索  引:

◎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款之處理。

◎生前殯喪服務契約收入認列疑義。

◎企業合併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續後處分之疑義。

◎銷貨退回處理疑義。

◎外幣存款特殊交易型態相關規定。

◎九十八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精  采  內  容:

◎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款之處理。

Q:
一、甲公司分別以每股9元及每股24元取得A公司股票175,000仟股(持股比例0.58%)及B公司股票3,795仟股(持股比例1.90%),A公司及B公司之股票面額皆為每股10元,且A、B公司皆為非上市櫃公司。甲公司依第三十四號公報規定將對A、B公司之投資分類為以成本衡量之股權投資。

二、嗣後,A、B公司分別經股東會決議減資,A公司減資比例為30%,B公司減資比例為45%,兩公司皆依股東持股比例按股票每股面額10元退還股款予股東。甲公司對A、B公司之投資,收到減資退回之投資款分別為新台幣525,000仟元及新台幣17,077.5仟元。

試問:甲公司是否依循股票出售之會計處理模式,依減資比例減少持有對A、B公司之股數並認列持有成本與退回投資款之金額差異為利益及損失?

A:投資公司以成本衡量之股權投資,若因被投資公司減資而收到退回之股款時,由於投資公司並無實際處分持股行為,故不得認列損益。投資公司應將所退回股款視為投資成本之收回,重新計算每股成本,並註記股數之變更。
(資料來源:20090203 會計人電子報281)

◎生前殯喪服務契約收入認列疑義。

Q:
甲公司係殯葬服務業者,其與消費者簽訂生前契約,約定對方身故後提供殯葬服務,其價款可一次繳清或分期支付。甲公司又將該契約之殯葬服務委由其他公司提供,約定每案計價標準,並於服務提供後給付。則甲公司辦理生前服務契約而預先收取之價款,應於何時認列收入?

A:

甲公司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並預先收取價款時,因契約相關服務尚未提供,收入並未賺得,故不應於收到價款時先行認列收入;而須俟履約提供服務時,方可將預收部分轉列為收入。
(資料來源:20090203 會計人電子報281)

◎企業合併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續後處分之疑義。

Q:
甲公司係由數家公司合併新設之公司,95年合併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規定,將所持有具有公開報價之採權益法長期股權投資由帳面價值調整至公平價值,即一方面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一方面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性質)。

試問:

若以後年度甲公司出售上述所持具有公開價值之長期股權投資,可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3段之規定,將帳上因合併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按出售比例轉列當期收益?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3段之規定: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以售價與該投資帳面價值之差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處分損益,帳上如有因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或其他股東權益調整項目餘額時,應按出售比例轉列為當期損益。但第31段之資本公積,應按出售比例轉入保留盈餘。

二、甲公司於95年合併新設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係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規定所產生,其為股本溢價性質(即「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兩者性質不同,不宜混用,故不能因出售所持有之長期股權投資,而將帳上因合併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按出售比例轉列當期收益。
(資料來源:20090203 會計人電子報281)

◎銷貨退回處理疑義。

Q:
甲公司九十六年度財務報表列示銷貨退回及折讓金額重大,甲公司說明原因如下:

一、甲公司九十六年第四季銷往A公司(甲公司之歐洲子公司)之產品,因國際大廠認證授權問題以行政干預海關之作業,致該批產品不能順利提貨。因此,甲公司乃於九十六年與A公司及甲公司原進貨廠商協議,同意A公司針對該批產品辦理退貨,並由甲公司將該批產品退回給原供應商。甲公司在整個退貨過程中並未遭受損失。

二、國際大廠認證授權問題亦影響甲公司美國主要客戶之訂購提貨,故甲公司爰將原銷售予B公司(甲公司之美國子公司)之產品辦理銷貨退回及折讓。

三、甲公司因認證授權之問題導致銷售予歐美之產品均遭退貨,惟因甲公司購貨時均議定由進貨廠商負權利金之責,故甲公司得以順利辦理進貨退回,而未遭受財務上之損失。

試問:

甲公司對其九十六年銷往A、B公司之產品,於九十六年認列銷貨收入並於九十七年辦理銷貨退回之會計處理是否允當?

A:

一、甲公司九十六年度對其子公司之銷貨並不符合收入認列之條件,因此不得於出貨時認列收入,理由如下:

1.甲公司所售產品在海關受阻,導致子公司無法順利提貨,其商品之交付並未完成。

2.甲公司貨品售出時,因國際大廠認證授權問題影響客戶之訂購提貨,最後導致貨品必須整批退貨。可見甲公司之銷貨是否順利,受制於國際大廠之認證授權,故其於出貨後仍可能承擔顯著風險。

二、若甲公司銷售與子公司之商品貨款,須俟子公司將商品再行售出時方能收款,則尚未符合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之條件。
(資料來源:20090203 會計人電子報281)

◎外幣存款特殊交易型態相關規定。

Q:
甲公司與國外A銀行簽訂存款契約,合約內載明甲公司得以簽署確認函之方式指示A銀行以存款購買信用連結債券(CLN, Credit Linked Notes),所購買之標的物CLN信用連結至某財務公司,合約內載明若契約提前終止之條件成就,A銀行可選擇交付甲公司之存款或指定資產(即CLN)予甲公司,並終止存款合約。請問甲公司之會計處理為何?

A:

當A銀行依約替甲公司購買信用連結債券時,甲公司應將該信用連結債券視為混合商品,並應判斷是否應將其分離為債券投資(主契約)及信用衍生性商品(嵌入式衍生性商品)。
(資料來源:20090203 會計人電子報281)

◎九十八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2.3台財稅字第09804500020號
摘要: 98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主旨: 核定「九十八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九十八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分3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九十八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0,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49,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資料來源:20090203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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