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8/01/03

內  容  索  引:

◎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退稅之會計處理。

◎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低於20%者,得否採權益法評價。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2段規定之適用問題。

◎工程合約改採用完工比例法之處理。

◎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所產生之外幣兌換差額,是否可作為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所發行之國際存託憑證是否應作為「庫藏股」處理。

精  采  內  容:

◎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退稅之會計處理。

Q: 甲公司係一公開發行公司,其於因環保因素而遷廠並出售舊廠部分工廠用地,並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本年度甲公司因已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要件而申請退稅,且業經稅捐稽徵機關核退在案。甲公司是否應將此筆退稅收入依其性質列為本年度之營業外收入?

A:甲公司土地增值稅退稅係因有原出售舊廠部分工廠土地之行為方能退稅,故此退稅宜與出售土地視為一筆交易。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如預期五年內不會再行移轉時,則於確定可退稅年度將該筆退稅列為營業外收入。
(資料來源:20080103 會計人電子報227)

◎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低於20%者,得否採權益法評價。

Q:A公司持有B公司10.2%股權,另A公司持股99.99%之子公司C公司持有B公司2.4%股權,合計持有12.6%股權。而A公司之關係人D公司及E公司則各持有B公司14.3%的股權。D公司係A公司持股比例最高(28.7%)且擁有經營權之股東;E公司亦持有A公司8.5% 股權。上述所有公司均同屬B公司企業集團旗下,且除C公司外,董事長皆為同。

目前A公司對B公司之投資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處理,B公司則因其直接及間接持有A公司之股權超過20%,而對A公司採權益法評價。會計問題如下:

一、A公司與持股50% 以上之子公司C公司合計持有B公司股權低於20%,未達權益法之門檻,但就A公司與關係企業對B公司之投資型態來看,A公司對B公司是否具重大影響力而應採權益法評價?

二、A公司與B公司如互採權益法評價,則彼此間投資損益如何計算?

A:

一、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低於百分之二十者,對被投資公司通常不具重大影響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常視為有重大影響力:

(一)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百分比為最高者。

(二)投資公司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總經理者。

(三)投資公司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者。

(四)有其他足以證明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之事項者。

二、當公司間互相持有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時,稱為相互持股。若須採用權益法時,則投資損益之計算,依其財務報表報導主體理論基礎之不同,會計處理方法有二:一為庫藏股票法,一為慣例法。庫藏股票法視對方所持有自己的股票為報導主體之庫藏股票,亦即投資公司透過被投資公司代理擁有自己的股票。慣例法乃視權益法為合併報表之延伸,亦即投資公司透過被投資公司代理收回並註銷自己的股票,因其淨利相互關連,故應採聯立方程式計算損益。投資公司與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間相互持股時,投資公司投資損益之計算應採庫藏股票法或慣例法。
(資料來源:20080103 會計人電子報227)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2段規定之適用問題。

Q:
一、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其持股比例平均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間。乙公司於九十四年底發生鉅額虧損,股權淨值呈負數,甲公司於九十四年底前已將全部投資數轉列為損失,該年底對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已為零。

二、甲公司於民國九十五年底為乙公司背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除甲公司對債權人之背書保證,尚另有乙公司對債權人提供之房地產設定抵押。甲公司評估此保證既有足額實物抵押,該公司之保證損失可能性較少,則對乙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於投資數轉列至零以後,是否須繼續認列投資損失?

A:

一、甲公司對乙公司之投資若具有重大影響力但未達控制能力,則所認列之投資損失原則上宜以使對乙公司之長期投資及墊款之帳面餘額降至零為限,但若甲公司意圖繼續支持被投資公司,或預期乙公司短期內會獲利而不願放棄該被投資公司,則宜按持股比例繼續認列投資損失。因甲公司擔保乙公司之債務,,故通常視為其意圖繼續支持乙公司。至於甲公司對乙公司之背書擔保已有足夠之擔保品,應屬評估或有負債之參考因素,與投資損益之計算無關。

二、依第五號公報第32段第3項之規定,投資公司若屬已達控制能力者,除被投資公司之其他股東有義務並能夠提出額外資金承擔其損失者外,應由該投資公司全額吸收超過被投資公司股東原有權益之損失金額,若該被投資公司日後獲利,則該利益應先歸屬至已達控制能力之投資公司,直至原多承擔之損失完全回復為止。因此甲公司對乙公司之投資若屬已達控制能力,則應依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80103 會計人電子報227)

◎工程合約改採用完工比例法之處理。

Q:

甲公司承接之工程實際施工作業遇人力不可抗拒等原因將工期由7個月展延為2年,其損益認列方法若由全部完工法改為完工比例法是否可認定為非屬會計原則變動?

A:

甲公司之工程原來並不符合完工比例法之適用條件而採用其他會計方法,現若符合適用條件而改用完工比例法,此變動係屬經濟情況之改變,非會計原則之變動,無須調整前期損益並重編報表。
(資料來源:20080103 會計人電子報227)

◎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所產生之外幣兌換差額,是否可作為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

Q:具有長期投資性質之國外長期債券於資產負債表日換算為本國貨幣時所產生之外幣兌換差額,應列入當期損益或列入股東權益項下之換算調整數?

A:

一、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4段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之外幣貨幣性資產或負債,應按該日之即期匯率予以調整,因調整而產生之匯兌差額,應列為當期損益。但如屬本國企業與國外營運機構間具有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其兌換差額應列入『換算調整數』科目,作為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如屬避險性質之外幣資產負債,則視其避險目的,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前述之國外營運機構係指本國企業在國外營運之分公司、子公司及採權益法處理之轉投資事業。

二、上述投資國外長期債券,如屬本國企業與國外營運機構間具有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其所產生之外幣兌換差額方可列為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否則應列為當期損益。
(資料來源:20080103 會計人電子報227)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所發行之國際存託憑證是否應作為「庫藏股」處理。

Q:

甲公司之海外子公司-乙公司,基於理財目的,持有甲公司已發行上市之國際存託憑證(GDR),該存託憑證係指存託機構基於其所持有之股票,從而發行表彰該有價證券之一種對等憑證,投資人基於其所持有之此項憑證,可經由發行該憑證之存託機構,而主張對原有價證券之相當權利。乙公司將其帳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試問:

一、甲公司編製合併報表時,乙公司為合併個體之一,對於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發行之存託憑證應如何處理?

二、如該存託憑證之公平價值期末有下跌情形,則甲公司是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6段規定,將乙公司財務報表按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調整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

A:

一、乙公司持有甲公司所發行之國際存託憑證,因該憑證係表彰甲公司股票之一對等憑證,在乙公司為甲公司海外子公司之情況下,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33段之規定處理,即「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之股份時,母公司於合併資產負債表應將子公司投資金額列作業主權益之減項,視同庫藏股票處理」。

二、乙公司本身之財務報表若要在我國使用,仍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第26段規定調整之。惟甲公司認列投資損益及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就合併個體而言,乙公司持有甲公司所發行之國際存託憑證,係甲公司透過乙公司收回股票,此時該憑證係庫藏股之性質,既是庫藏股,自無須調整公平價值下跌之未實現損失。
(資料來源:20080103 會計人電子報227)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