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業提供資金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銷售,採「合建分屋」方式所換入土地之計價標準。 Q:甲建設公司與乙公司合作建屋,由甲公司提供建設資金而由乙公司提供土地,完工後甲公司將按約定比例分得土地及相關建物。試問,甲公司完工後所取得土地之原始認列金額應如何決定?
A:甲建設公司係以部份建物交換房屋,該交易係屬為達「便於銷售」目的之存貨交換,故所取得土地應按換出建物之帳面價值入帳,不列計交換利益。 (資料來源:20070903 會計人電子報209) ◎建設公司自地自建採預售方式,土地與房屋過戶完成登記時點不同時,應如何認列收入。 Q:土地與房屋過戶完成登記時點不同時,應如何認列收入?
A:
原則上房屋與土地應同時認列出售損益,房地收益是否認列,應以同時辦妥土地與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完成交屋為準。惟於資產負債表日僅辦妥所有權登記(或僅實際交屋),但於期後期間已實際交屋(或辦妥所有權登記)者,亦得認列收益。 (資料來源:20070903 會計人電子報209) ◎公開發行公司出售土地予他公司之損益認列時點之疑義。 Q:公開發行公司處分不動產時,是否皆以過戶登記日為認列損益時點?
A: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規定,發行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該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財政部證管會曾於民國八十年六月十一日(80)台財證(六)第56333號函,釋示公開發行公司處分不動產之損益認列時點如下: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處分不動產時,是否皆以過戶登記日為認列損益時點之問題,一般而言,損益之認列取決於主要獲利活動是否業已完成。處分固定資產損益之認列亦當循此原則,就其交易之相關事項加以衡量認定。惟不動產因法律行為而移轉者,其物權之移轉登記係不動產物權移轉之生效要件,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所載登記日期,自當為衡量其主要獲利活動是否完成之必要事項之一。
因此,在該函令未修正前,公開發行公司仍應依該函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70903 會計人電子報209) ◎轉列營建業務使用之土地列帳事宜及重估之會計處理。 Q:1.營建用土地應於何時點由原帳列固定資產項下土地科目轉列「存貨 ─在建工程─土地」科目?
2.公司對帳列固定資產項下土地辦理重估時,已轉列「存貨─在建 工程─土地」之土地是否亦須一併辦理重估?
3.若「固定資產」項下土地重估後,經評估轉列為營建用土地,其未實現利益(土地重估增值準備)於實現(營建房地出售)時,可否逕行轉列「營建土地收入」項下,或須列入「營業外收入」之出售土地盈餘?
A:一、固定資產項下土地科目應於公司決定改供營建用土地時轉列「存貨─在建工程─土地」科目。
二、公司對帳列固定資產項下土地辦理重估時,已轉列「存貨─在建工程─土地」科目之土地是否亦須一併辦理重估,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三、重估價後之固定資產,嗣後轉列為營建用土地而出售,相關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應依經濟部商業司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經商字第09102111500號函第一項之規定,轉列為「營建土地收入」或「營業收入」。 (資料來源:20070903 會計人電子報209) ◎會計科目於財務報表表達兩年度不一致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係一紡織公司,該公司投入紡紗製程中之原棉,於各流程中所產生之次級物,俗稱為下腳棉,其特性符合副產品之定義,依「成本會計」出售副產品之會計處理方式的總收益認定法,該出售副產品之收入可列為:(1)其他收入 (2)額外銷貨收入 (3)主產品銷貨成本之減項 (4)主產品製造成本之減項。該公司以前年度一直將下腳棉收入列於其他收入即營業外收入項下,本年度擬予調整改列示於營業成本之減項,而使下腳棉收入於財務報表之表達兩年度不一致,此乃會計原則變動抑或屬會計科目重分類?
A:本案財務報表之表達兩年度不一致,既非屬會計原則變動,亦非屬會計科目重分類,惟編製兩年度之比較報表時,以前年度報表應依本年度財務報表之表達重分類,且應於附註說明會計科目變動之理由。 (資料來源:20070903 會計人電子報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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