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甲公司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轉投資乙公司計現金出資14億元及技術投資1億元,依投資計劃甲公司將於13個月內,陸續提供相關技術,包括培訓被投資公司技術人員等技術指導,並約定讓該被投資公司於該計劃完成後達到量產階段,有關該技術投資所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應如何處理? A:1.股權投資若非以現金支付,而是以勞務或其他資產交換,此時成本之決定,應以收到股票之公平價值,或提供勞務或交付資產之公平價值,以較為客觀明確者為準。
2.長期股權投資如具重大影響力,應採用權益法評價,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之規定辦理。
3.此外,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應貸記遞延貸項或其他適當科目,並於未來十三個月投入技術投資時,按合理有系統方法予以沖轉,列為收入。 (資料來源:20051003 會計人電子報) ◎Q:納骨塔經營者出售塔位永久使用權,其價款已隱含出售土地收入,惟土地之所有權並未移轉。試問,納骨塔業於出售塔位永久使用權時,其出售塔位之相關成本是否應包含土地成本? A:就財務會計觀點,納骨塔經營業者出售塔位,買方取得塔位永久使用權且可自由轉讓,雖然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但賣方對該土地已無再開發使用之權,且納骨塔出售塔位之收入,已隱含出售土地收入在內,基於成本收入配合原則,土地成本應包含於出售塔位之相關成本中。 (資料來源:20051003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原採用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被投資公司以高於每股帳面價值增發新股,甲公司因未認購新股而造成每股帳面價值增加,持股比例下降。試問由權益法改用成本法評價時,其帳面價值之計算是否應認列股權淨值增加之差額,以符實際?如須認列調整時,以後年度如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使帳面價值減少時,此部份資本公積是否得以轉銷? A:一、被投資公司以高於每股帳面價值增發新股,投資公司因未認購致使持股比例下降,須由權益法改用成本法評價,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4段規定,投資帳戶即以改變時之帳面價值與市價之較低者作為成本,即投資損益應認列至持股比例下降改採成本法之日為止。至於第50段之規定僅適用於權益法,來函所述情況,因被投資公司已無重大影響力,依第50段規定處理並無意義,故無須計算股權淨值增減金額,調整「資本公積」及「長期投資」。
二、股權投資採權益法時,依第50段規定處理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應依第53段規定於出售長期投資時按比例轉銷;惟若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51003 會計人電子報) ◎Q:以投資為專業之公司,其出售投資證券之損益應如何表達? A:一、投資公司之損益表以表達淨資產因投資活動而增加或減少之結果為目的,故其出售投資證券損益在損益表中宜以淨額法表達。若主管機關有相關規定則從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二、但為提供更完善資訊予財務報表使用者,宜按長期投資與短期投資分類,分別附註揭露其證券出售收入與證券出售成本之總額。 (資料來源:20051003 會計人電子報) ◎Q:母公司(建設公司)於92年出售之資產,子公司於93年買回,母公司對此交易之帳務處理,會計上應如何表達?又是否須重編以前年度報表? A:一、母公司於民國92年度出售已完工之土地房屋,期後因原買受人要求而由子公司買回,若原出售房地屬正常銷售行為,則子公司於民國93年買回時,應視為93年度之銷貨退回;若非正常銷售行為,而為刻意安排者,其相關售屋損益自始即未實現,應重編出售年度財務報表。
二、前項所述之處理應於提供民國93年度財務報表時為之,若於93年度未作適當處理,則屬會計錯誤,應追溯重編93年度財務報表。 (資料來源:20051003 會計人電子報) ◎子公司購買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之會計疑義。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屬上櫃公司,100% 轉投資乙、丙、丁三家公司。
二、乙、丙、丁三家公司陸續購入甲公司之股票,帳列長期投資,並採成本法評價。
三、依(76)基秘字第012號函釋之規定,被投資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且有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者,投資公司亦應比例認列,借記「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貸記「備抵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
四、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甲公司自91年第一季季報開始,應將乙、丙、丁三家公司持有甲公司之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
五、依(91)基秘字第241號及(91)基秘字第242號函釋之規定,當甲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時,應以子公司投資甲公司原始成本(減清算股利)與甲公司當時股票之市價孰低者列為長期投資金額。
會計問題:
一、因乙、丙、丁三家公司持有甲公司之股票係帳列長期投資,而非(91)基秘字第241、242號函釋所述之短期投資,因此當甲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時,是否仍適用(91)基秘字第241、242號函釋之規定處理?
二、若不適用,其相關之會計處理應為何?
三、若適用,當被投資公司有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時,甲公司亦借記「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貸記「備抵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其結果將與(76)基秘字第012號函釋之精神相違背,故其正確之會計處理方法為何?
四、甲公司對子公司喪失控制能力後,其會計處理由視同庫藏股票處理改為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係屬編製報表主體變動或會計原則變動?
會計處理分析:
一、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之股票,於子公司帳上雖係作為長期投資或短期投資處理,惟母公司對於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因與母公司自行持有之經濟實質相同,故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與編製財務報表時,應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不認列相關之投資損益。
二、母公司於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時,母公司應自喪失控制能力之日起回歸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亦即母公司對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之股票由視為庫藏股票處理改為長期股權投資處理時,應以子公司投資母公司原始成本減除清算股利後之餘額與當時母公司股票之市價孰低者列為長期投資金額,若該金額較母公司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低,其差額應沖抵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若該金額較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高,其差額應貸記「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此外,來函所述子公司帳上對持有母公司之股票原歸類為長期投資,母公司因此而原帳列之未實現跌價損失,遇有子公司處分母公司股票時,應按出售比例轉列為損失,且嗣後若母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母公司應依該經濟情況之改變作相關調整,以符合本會(76)基秘字第012號函釋之規定。
三、母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後,其會計處理由視同庫藏股票處理改為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係因經濟情況改變,非屬編製報表主體變動,亦非屬會計原則變動。
四、相關釋例詳見附錄一。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 (資料來源:20051003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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