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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6/03/29

內  容  索  引:

◎問:緩課股票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9條」89.9.21修正後,已免聲明放棄緩課,為何國稅局仍不斷的宣導集保股票就要放棄緩課繳稅?

精  采  內  容:

◎問:緩課股票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9條」89.9.21修正後,已免聲明放棄緩課,為何國稅局仍不斷的宣導集保股票就要放棄緩課繳稅?

答:主要關鍵為:

一、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緩課的股票:

1.「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適用的對象為公開發行公司,故若尚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10%以上之特定股東,即將股票送交集保,則應於當年度課稅。

2.股票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83條及第83條之1規定送存集保公司集中保管,未分戶時,仍可保留緩課,故申請興櫃時,將股票於送交集保時,可不需要急於將緩課股票「撥入往來證券商集保帳戶」。

3.未來正式上市櫃強迫分戶時,則緩課股票一定會需要課稅,課稅的方式係以面額減除百分之30之成本,列入個人年度所得。

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

1.讓與的對象「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時,所抵繳的股款於滿5年後課稅,或於撥入個人證券集保帳戶時課稅。

2.讓與的對象「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時,於實際轉讓時課稅,可扣除30%作為必要成本,股票送交集保時無需課稅。



相關法令:

產業創新條例12-1條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我國個人或公司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兩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公司得就本項及第十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我國個人或公司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該個人或公司作價抵繳股款當年度依法規定計算之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擇定後不得變更。

但於延緩繳稅期間內轉讓其所認股份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者,應於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年度課徵所得稅。

前項個人或公司讓與或授權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

但於實際轉讓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作為該轉讓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個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其收益或作價抵繳認股股款金額或轉讓價格之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

相關解釋令:

以技術作價投資取得公司股票送存集保之相關課稅方式

主旨:個人或營利事業以技術作價投資取得公司股票,嗣將該股票送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集中保管相關課稅方式。

說明: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公司或授權公司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取得之股票,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促產條例)第19條之2規定,並經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度起之第5年內課徵所得稅者,嗣將股票送存集保公司保管時,應由股東併入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上開技術作價經選擇適用緩課之股票,於送存集中保管時,應由發行公司填報送存集保年度之「技術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並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者,應由發行公司填報送存集保年度之上述申報憑單,並應於送存集保之日起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四、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10%以上之特定股東,取得符合上開條例第19條之2經選擇適用緩課之股票,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83條及第83條之1規定送存集保公司集中保管時,免併計當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惟上開特定股東依上開辦法規定將技術作價適用緩課之股票送存集保之保管期限屆滿後,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將該等股票撥入往來證券商集保帳戶時,仍應歸課該等股票撥入往來證券商集保帳戶年度之所得稅。

五、至於前揭促產條例第19條之2增訂前,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取得之股票,依本部7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7564235號函規定,於取得時不生課徵所得稅問題,惟股東將股票送存集保時,仍應依本函上開原則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97/02/01台財稅字第09604131040號函)
(資料來源:2016032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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