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8/10/29

內  容  索  引:

◎出版業前置作業成本可否遞延疑義。

◎公司與債權銀行簽訂附買回條件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疑義。

◎被投資公司清算解散,分配剩餘財產疑義。

◎同一年度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疑義。

◎不動產作價投資之會計處理疑義。

◎營業人甲接受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應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營業人甲接受乙訂貨轉向國外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如何開立發票

精  采  內  容:

◎出版業前置作業成本可否遞延疑義。

Q: 甲公司擬於九十七年度正式出版雙周刊,故其於九十六年底所收取之訂戶預繳費用將遞延至九十七年度按月承認銷貨收入,然而甲公司於正式發行雙周刊前所產生之成本包括:

  1.行銷成本:行銷部門於正式發行前所發生之薪資及行銷規劃等費用。

2.編輯成本:編輯部門針對於九十七年度所欲發行之雙周刊前幾期內容所花費之編輯相關成本。

3.廣告性質之試刊號印製成本:正式發行前所出版試刊號之印製成本。

4.相關行銷之佣金支出:為鼓勵各經銷商積極開拓雙周刊訂戶,而制訂按訂戶繳交一年期之預付金額之一定比例為其佣金費用。訂戶須於確定訂閱後預繳一年之費用(其為不可退費),而甲公司須俟收取訂戶之預繳費用後,再支付佣金給經銷商。

  上述成本是否均可俟雙周刊正式發行後,即開始正式認列銷貨收入時,再行轉列相關成本及費用?

A:行銷成本、廣告性質之試刊號印製成本,因未來經濟效益不確定,故應於發生時列為費用,不得遞延;因編輯而產生之成本,如係與出版收入直接相關之成本,依配合原則應於認列出版收入時列為費用;支付予經銷商之佣金支出,係按訂戶預繳不可退費之一年期費用之一定比例支付,故可依配合原則將佣金支出予以遞延,其攤銷之比例應與預收收入轉為收入之攤銷比例相同。
(資料來源:20081029 會計人電子報269)

◎公司與債權銀行簽訂附買回條件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疑義。

Q:
甲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積欠乙銀行(以下簡稱乙方)債務本金計新台幣(以下同)約$1,780,000,000,因未依約定繳付利息,依借款契約該筆債務已視為到期。甲乙雙方協議,就甲方所有原提供該筆借款擔保之不動產,帳列成本約$2,800,000,000,以附買回條件方式出售與乙方,並以買賣價款作為清償乙方債務之用。

前開買賣價款總計$1,250,000,000,係由甲方(即債務人)與乙方(即抵押權人)協調並參考鑑價報告結果後成立,雙方約定於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三日內,由乙方以該買賣價款充償甲方原積欠乙方之借款本金。

雙方同時約定,甲方保留二年內(自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起算)買回本件標的不動產之權利。於期限屆滿前,甲方得以當初乙方所支付(抵銷之債權)之不動產價款,即$1,250,000,000,行使買回之權利。惟甲方行使買回權利時應將借款一併清理,倘有不足應由雙方協議處理之。保留買回之期限內,甲方未清償之借款及利息,應予掛帳,俟買回期限屆滿或行使買回權時,由雙方協議處理之。期限屆滿時,若甲方均未行使買回權利,則甲方喪失該項權利。

乙方於期限屆滿前,另行洽妥買主(甲乙雙方以外之第三人)以$1,250,000,000價額承購該不動產。試問:甲公司將借款擔保之不動產移轉與乙銀行之會計處理為何?甲公司未清償之借款得否認列為債務整理利益?

A:

一、甲公司提供借款擔保之不動產,如屬存貨者,應適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價;如非屬存貨者,當有證據顯示其價值發生重大減損時,應就其減損部份立即認列損失。

二、甲公司將借款擔保之不動產移轉予乙銀行,雖保留買回標的不動產之權利,然因嗣後乙銀行將該不動產出售予第三人,致使甲公司喪失買回之權利,故應視為甲公司出售擔保之不動產予乙銀行以清償十二億五千萬元之債務,不動產認列減損後之帳面價值與十二億五千萬元間之差額應列為不動產處分損益。甲公司未清償之五億三千萬元,因甲公司未取得免除該債務之證明,故不應認列為債務整理利益。
(資料來源:20081029 會計人電子報269)

◎被投資公司清算解散,分配剩餘財產疑義。

Q:
甲公司係一軟體公司,原帳列長期投資(持股比例100%)之海外子公司,其子公司於民國95年底辦理解散暨清算完畢。甲公司取得之剩餘財產係為該子公司所擁有之無形資產(子公司向第三方購買取得經鑑價之程式模組)。

試問:

一、被投資公司辦理清算,其帳上無形資產如何評價?

二、海外子公司辦理解散暨清算後,甲公司取得子公司之無形資產應如何認列入帳?

三、甲公司帳列長期投資相關科目(例如累積換算調整數)應如何處理?

A:

一、子公司於資產負債表日及決議解散時,均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判斷資產價值是否有減損之跡象,若有證據顯示其無形資產價值有重大減損,應立即認列損失。

二、甲公司有關投資損益之認列,應依(88)基秘字第233號函釋辦理。

三、甲公司收取無形資產時,應以子公司帳列無形資產減損後之金額作為入帳基礎,惟若該資產對甲公司之效益低於前項金額者,應以該資產對甲公司所提供效益之價值入帳,並依持有之目的將該無形資產作適當分類。甲公司沖銷長期股權投資時,須將帳列之累積換算調整數一併沖銷,計算長期股權投資處分損益。
(資料來源:20081029 會計人電子報269)

◎同一年度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疑義。

Q: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所述,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於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時,若各股東非按比例認購,致使持股比例發生變動,因而使股權淨值發生增減者,其增減數應調整「資本公積」及「長期投資」。前項調整如應借記「資本公積」,而帳上由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不足時,其差額應借記「保留盈餘」。

二、若投資公司因資本公積餘額不足,而依前述之規定借記「保留盈餘」,日後產生同性質之資本公積時,是否須將該資本公積就相當於已借記「保留盈餘」之數予以轉回,該公報中無相關之規定。

試問:

同一會計年度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因投資公司未按比例認購,而使投資公司所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因同類性質資本公積不足而借記「保留盈餘」,若同一會計年度亦產生同類性質之資本公積時能否將其轉回?



A: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而使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之規定,同類性質資本公積不足時,應將不足之差額借記「保留盈餘」。同一會計年度嗣後雖亦產生同類性質之資本公積,仍不應將原借記之「保留盈餘」予以轉回。
(資料來源:20081029 會計人電子報269)

◎不動產作價投資之會計處理疑義。

Q:A公司係以出租及出售不動產為業之建設公司,B公司於九十六年底之淨值為負並於九十七年間辦理現金增資,A公司即以自有不動產作價投資B公司。經過此次增資後,A公司對B公司之持股比例約為14.17%,惟A公司及其母公司對B公司之持股合計約為25.5%。由於A公司係以出租及出售不動產為業,以自有不動產作價投資,是否得依其不動產之公平價值認列處分不動產損益?

A:問題所述A公司以自有不動產作價投資B公司,其投資之取得成本應以該項股權之公平價值,或所提供勞務或交付資產之公平價值,兩者較客觀明確者,作為成交價格,認列相關損益。
(資料來源:20081029 會計人電子報269)

◎營業人甲接受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應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三十二 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7.10.29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
摘要: 營業人甲接受乙訂貨轉向國外廠迥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應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主旨: 一、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供應商丙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二、本部90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令,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
(資料來源:20081029 賦稅署)

◎營業人甲接受乙訂貨轉向國外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國內甲營業人接受國內乙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丙廠商訂貨,並直接以國內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有關銷貨發票之開立方式,業經財政部97年10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重為核釋,國內甲營業人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丙供應商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國內甲營業人接受國內乙營業人訂貨100萬元,轉向國外丙訂貨80萬元,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則甲營業人應按其差額20萬元,開立以國外丙營業人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乙營業人則以其進口文件為進貨憑證,並以海關代徵之營業稅為其進項稅額,憑「海關進出口貨物稅費繳納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新釋令可避免財政部90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函釋,造成乙營業人同ㄧ筆交易取具兩筆進項憑證,致重複負擔進項稅額,乙必須再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之困擾,又若乙為兼營營業人時,亦可避免乙營業人可能無法全額扣抵或退還該筆重複負擔的進項稅額之情形。
該局指出,此類交易型態財政部已重新核釋,另財政部90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函釋亦於97年10月20日起廢止,稽徵作業已大幅簡化,並可降低爭訟事件。
(資料來源:20081029 賦稅署)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