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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1/06/27

內  容  索  引:

◎問:商標權訴訟支出之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問:商標權訴訟支出之會計處理疑義?

Q:
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下,企業於商標權之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訴訟支出是否得資本化為無形資產之一部分?

Ans:
一、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無形資產」第四條之規定,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僅於同時符合定義及下列條件時,始應認列:
1.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2.成本能可靠衡量。
在許多情況下,因無形資產之性質致使無法對該資產進行增添或部分重置。據此,多數後續支出可能僅維持現有無形資產所含之預期未來經濟效益,而不符合無形資產之定義及認列條件。

二、問題所述因商標權而發生之訴訟支出,僅能維持該商標權現有之預期未來經濟效益,尚難以增加其未來經濟效益,故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此外,若為敗訴,則屬顯示該商標權可能已減損之跡象,企業應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資產減損」之規定對帳上之商標權進行減損測試。
(資料來源:20210627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9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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