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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1/05/27

內  容  索  引:

◎問: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是否可以安排現金增資或合併的基準日?

精  采  內  容:

◎問: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是否可以安排現金增資或合併的基準日?

答:經詢問主管機關表示,公司法並未明文規定停止過戶日之期間不得重疊,惟基於股東權益的考量,仍宜審慎規劃以避免糾紛,如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認定。

例:現金增資基準日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新增資股東應登記於股東名冊,才算完成增資,應可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致與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相沖突。

△負責人應妥為規劃停止過戶期間避免重複
公司法第165條第2、3項規定:「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1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公司依上開規定訂定停止過戶期間時,應妥為規劃,避免重疊,以杜爭議。如仍有重疊情事,其所生爭議,因涉及私權,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又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3條定有明文,併為敘明。
(經濟部97年6月16日經商字第09702324440號函)

△已繳納股款之股東未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處理
一、按本部82年12月2日經商字第037781號函釋,發行新股而使認股人與公司發生股東關係之效力,應於認股人繳足股款時發生(司法院79年10月5日(79)秘台廳一字第02130號函參照),既已發生股東關係之效力,當應將認股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股東名簿;至於發行新股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依公司法第12條規定,僅生得否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二、因公司作業之疏失,對於已繳納股款之股東,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日前未將之記載於股東名簿,致無法行使股東權,允屬公司責任,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經濟部93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09302189300號函)
(資料來源:20210527 日正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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