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控制下企業合併之會計處理疑義 Q:由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3 號「企業合併」不適用於共同控制下個體或業務之企業合併,因此對於共同控制下個體之企業合併(或稱組織重組):
一、是否可選擇採用收購法或帳面價值法?
二、採用帳面價值法者,是否可選擇視為自始合併而重編前期報表,或選擇不追溯重編?
三、組織重組下新設立公司是否應以一致方式處理?
Ans:
一、由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3 號「企業合併」對於共同控制下之企業合併並無明確規定,故仍應適用我國已發布之相關解釋函之規定,採用帳面價值法,並視為自始合併而重編前期比較財務報表。
二、 組織重組下新設立公司之帳務處理應按與已存在之公司一致之方式處理,視為自始合併而編製比較期間財務報表,不受設立日之限制。 (資料來源:20200927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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