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條款修改疑義? Q:
A 公司與員工簽訂之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中已明定認股價格調整公式,A 公司普通股股份後續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及股票分割等),認股價格將依合約中所訂之公式自動調整,此是否為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股份基礎給付」所述之修改合約條款或條件?
Ans:
一、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股份基礎給付」(以下簡稱第二十三號公報)第二十條之規定,企業可能修改權益工具給與所依據之條款及條件而使該等權益工具之公允價值增加。例如,企業可能降低所給與員工認股權之行使價格(即認股權價格重設)而使認股權之公允價值增加,或修改既得條件(如縮短既得期間、修改或取消績效條件)而對員工產生有利之影響。另依第二十三號公報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企業應認列因修改而使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總公允價值增加或對員工有利之影響。
二、企業之股份基礎給付協議若因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或股票分割等情況進行調整,致使行使價格或認購股數產生變動,屬實質反稀釋條款者,非屬第二十三號公報所述之修改合約條款或條件;非屬實質反稀釋條款者,不論該變動是否係依合約中所訂之公式自動調整,均應視為修改合約條款或條件,而依第二十三號公報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21122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9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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