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現金增資發行成本應如何入帳? 答:參考經濟部107年5月14日經商字第10702407290號函文之說明如下:
本案經洽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表示,依會計學原理,己存續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之必要成本,其股票溢價發行者,得自溢價中減除,以其淨額作為資本公積;如股票按面額發行,或雖溢價發行,但其溢價數額低於發行成本時,其發行成本或發行成本減除溢價之差額,可列為遞延借項或其他資產,分年攤銷(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三年內攤銷之)。惟如金額不大者,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本案所詢義,請依上開意見辦理。 (資料來源:20211026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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