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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3/08/26

內  容  索  引:

◎問:國貨出口後復運進口維修再出口之相關營業稅申報注意事項為何?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精  采  內  容:

◎問:國貨出口後復運進口維修再出口之相關營業稅申報注意事項為何?

答:
一、依台北關稅局所示進口報單代碼(進口報單第7欄)共有以下幾種:

G1外貨進口
G2本地補稅案件
G7國貨復進口
D2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
D7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
D8外貨進保稅倉
B6保稅廠輸入貨物(原料)
F1外貨進儲自由港區
F2自由港區貨物進口
F3自由港區區內事業間之交易

相關的納稅辦法(進口報單第38欄):
55外銷品退回免稅Exports returned duty-free
71國貨待復運出口To be exported for returning abroad
99其他Others

55 是指出口銷貨被退貨(不用再出去)的情況使用

71 是指重復進出口

99 可以用但不好辦押款

以 G7 71 進口貨物待復運出口通關手續如下:
1.法令依據:關稅法52條暨施行細則43、44條。

2.申報進口:
a.進口之貨物,以非消耗性物品為限。
B.由報時應將貨名、廠牌、型號、規格、數量等詳列進口報單。
C.檢附押款申請書及展覽證明文件,聲明進口後六個月內復運出口,繳納稅款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
D.納稅辦法申報:國貨待復運出口代碼「71」。外貨待復運出口代碼「73」。

3.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應於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核辦。

4.申報出口:貨物如欲於出口後一年內原貨復運進口免稅,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廠牌、規格及數量,並聲明在規定期限內,原貨復運進口,並應報明原進口報單號碼。

5.此類進出口報單皆應申報查驗。

6.申請退押結案:於貨物復出口時,海關會主動核銷進口報單並辦理退押手續,或由進口人填具申請書,註明原進口報單及出口報單號碼,向原進口單位申請辦理退還押款保證金結案。

7.若有關稅, 若有未提供修理、裝配費或免費修理之有關證件者,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退90%。

二、營業稅申報:

(1)收到此筆進口報單時,不必申報營業稅,因為貨物須再出口,並非為銷貨退回品,且海關已於報單上附註說明此貨物會再出口。

(2)該貨物於復出口時,請海關提供証明准予退回押匯款即可,但退回金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

(3)會計處理方式:復進口時不用入帳,但會有一些報關的費用發生;於復出口時,若有向客戶取得維修收入,即需申報營業稅(以非海關通關方式申報),申報營業稅時必須附上出口報單及收到外匯的水單。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課稅之進口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完稅價格課徵關稅。但運往國外免費修理之貨物,如其原訂購該貨之合約或發票載明保證免費修理,或雙方來往函電足資證明免費修理者,復運進口免稅。
前項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不包括運費及保險費。
依第一項規定課稅或免稅之進口貨物,不能提供修理、裝配費或免費修理之有關證件者,海關得按貨物本身完稅價格十分之一,作為修理、裝配費之完稅價格計課。
(資料來源:20130826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之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有以下三點: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46條關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情形有明確的規定,其中並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2008年5月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33條關於這一問題曾這樣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是,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經濟補償標準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現在《實施條例》卻將“草案”中關於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給取消了。

最後,從經濟補償金的性質分析。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性質,有三種主要的學說:一是勞動貢獻補償說。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為用人單位所做貢獻的積累給予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經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在本單位的工齡掛?。二是法定違約金說。經濟補償金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強行干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的結果,是企業未能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所承擔的責任。三是社會保障說或社會保障金說。基於憲法、勞動法對公民生存權保護的需要,國家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度過生活費用和醫療費用無來源的失業階段,保障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合同後,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過渡期內,經濟補償金能夠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和擇業自主權等公民基本權利,既有明顯的社會保障功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經濟補償金的主要作用是社保保障性質的,即保障勞動者被解雇或被迫辭職後到重新找到新工作這段期間的生活不受影響。既然《實施條例》將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表明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應退出勞動領域,不再屬於勞動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也不存在勞動法律規定的重新找工作的問題。因此,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終止(除第四、五項外)其餘不用經濟補償: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簡意即「終止勞動合同」免付、「解除勞動合同」應付經濟補償。
(資料來源:20130826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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