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標案前之投入成本處理疑義之進一步解釋。 Q:
本會(96)基秘字第021號函釋中提及「甲公司尚未取得客戶之專案合約時,預先委託合作供應商為該專案進行軟硬體系統整合建置,而預付部分委外合約款項,因未來經濟效益具不確定性,故上述相關支出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費用。」所謂「未來經濟效益具不確定性」其評估標準為何?
A:
公司取得標案前之投入成本,應於該款項發生時即予判斷該支出是否具未來經濟效益。若該款項於取得專案合約前發生,即表示該支付款項之未來經濟效益具不確定性,應於發生當時認列為費用。 (資料來源:20090826 會計人電子報309) ◎採權益法之投資因被投資公司合併而換股會計處理疑義。 Q:
A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子公司B與C公司簽訂合併協議,同年雙方股東會皆通過該合併案。雙方合併後將以C公司為存續公司,B公司為消滅公司,並於合併契約中約定換股比例及合併基準日。A公司持有之B公司股票中部分屬私募股票,該私募股票限制3年內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由轉讓。C公司與B公司合併後,A公司持有之B公司私募股票將依約定之換股比例轉換為C公司之私募股票,新取得之C公司私募股票為原B公司私募股票發行條件之延續。綜上所述,若換股後A公司對C公司之持股不具重大影響力,則A公司於合併基準日將持有B公司之股票轉換為C公司之股票時應如何入帳?是否應認列處分損益? A公司持有之B公司私募股票轉換為C公司私募股票時應如何入帳?是否應認列處分損益?
A:
一、A公司以採權益法之B公司股票投資換入非採權益法之C公司股票投資,A公司應依(91)基秘字第028號及(93)基秘字第220號解釋函之規定,判斷B公司與C公司何者為收購公司。若B公司為收購公司,則A公司於換股時,應以B公司股票之原帳面價值作為換入C公司股票之入帳金額,不得認列處分損益。若C公司為收購公司,則A公司於換股時,若能可靠決定所換出B公司股票及所換入C公司股票之公平價值,應按所換出B公司股票之公平價值認列所換入之C公司股票;但所換入C公司股票之公平價值若較為客觀明確,則應按其公平價值認列。前述認列金額與B公司股票帳面價值間之差額,應認列為當期損益。所換入之C公司股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分類為適當之金融資產。
二、A公司以原持有之B公司私募股票所換得之C公司私募股票,亦應依前述規定處理。但A公司應依(95)基秘字第243號解釋函之規定,判斷所換入C公司私募股票所受買賣限制,是否會影響該股票之分類及公平價值決定。
三、該換股交易若缺乏商業實質,A公司應將該交易視為原持股之延續而非處分,並以所換出B公司股票之帳面價值作為所換入C公司股票之成本,不得認列任何處分損益。 (資料來源:20090826 會計人電子報309) ◎符合公司法第369條之3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進行合併之會計處理疑義。 Q:
甲公司及乙公司之股份總數分別為相同股東A、B 及C(均為自然人股東)所持有,對兩家公司之持股比例均為76.5%、20.5%及3%,兩公司間並無持股關係。今兩公司進行合併後,A、B 及C股東對存續公司甲公司之持股仍為76.5%、20.5%及3%,合併前後之持股比例不變,並未有自少數股權取得股份之情況。甲公司及乙公司因股份總數或資本額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股東持有或出資(均為自然人股東),符合公司第369條之3規定,推定為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投資持股關係。
試問:
今兩公司進行合併,其會計處理是否適用(91)基秘字第243、244號函,依組織重組方式按淨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所取得資產之入帳基礎?
A:
一、甲公司及乙公司之合併係屬於共同控制下之組織調整,應適用(95)基秘字第114號函之規定,將屬於具控制能力股東持股部分,以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入帳,自少數股權取得部分,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之規定,採購買法之會計處理。
二、兩公司進行合併後,A、B 及C股東對存續公司之持股仍為76.5%、20.5%及3%,合併前後之持股比例不變,並未有自少數股權取得股份之情況,故甲公司合併乙公司時,應完全以乙公司之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入帳。 (資料來源:20090826 會計人電子報309) ◎不動產證券化售後租回處理疑義。 Q:A公司將其名下之不動產採不動產資產信託方式移轉予受託人,並由受託人發行優先順位受益憑證及次順位受益憑證,其中次順位受益憑證係由A公司自行買回。前述受益憑證之發行期間為5年,不動產帳面價值為$1,000,000,000,出售價款為$1,100,000,000,處分利益為$100,000,000。A公司所移轉之不動產中,有部分樓層原屬自用,故A公司決定繼續租用該部分不動產(非合約要求租回),約定租期為3年,租約到期時A公司並無優先承租權或承購權,其3年租金之折現值為$100,000,000。A公司所移轉不動產之剩餘耐用年限為20年。請問,A公司不動產資產信託中之售後租回,在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第27段之規定,承租人如將原自有窶ㄔX售於出租人再行租回時,其出售與租回應視為一次交易,出售資產損益應予遞延,記入「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科目。但若該資產之公平價值低於其帳面價值時,此兩者之差額應於出售當期承認損失。「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之攤銷,依租約之性質而定,若屬營業租賃,應按資產預期租用期間攤銷之;若屬資本租賃,則按其性質依該號公報第21段之年數或期間攤銷之。
二、A公司之不動產資產信託交易若符合(93)基秘字第141號解釋函第十項按出售比例認列利益之條件,則其再租回之部分不動產,雖非因合約要求而租回,仍應依前述規定處理,故A公司於除列不動產時,應先判斷不動產之公平價值是否低於其帳面價值;若不動產之公平價值低於其帳面價值,A公司應先將不動產之帳面價值調整至公平價值,並將差額認列為當期損失。調整後之不動產帳面價值與售價之差額,不得認列為當期損益,而應予遞延並於適當期間攤銷。 (資料來源:20090826 會計人電子報309) ◎第五號公報第13段適用疑義。 Q:
一、甲公司轉投資乙公司120,000仟元,乙公司股本200,000仟元,甲公司持股60%,採權益法評價。
二、乙公司係一投資公司,帳上除轉投資丙公司500,000仟元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尚有銀行借款300,000仟元;惟98年度丙公司因聲請重整,乙公司經評估後,擬將轉投資丙公司500,000仟元全數認列損失,則乙公司淨值為負,且馬上面臨銀行債務清償及破產程序等問題。
三、甲公司董事長為A君,乙公司董事長為B君,乙公司300,000仟元銀行借款之保證人為B君,B君為甲公司之董事且為甲公司推派乙公司之法人代表。
試問:
一、若甲公司及A君均已聲明不繼續支持乙公司,而甲公司及A君亦無力請求B君及乙公司其他股東出具證明其有額外資金能承擔乙公司之損失,但已提出乙公司銀行借款保證人係為B君之銀行借款合約,以表彰甲公司及A君均對乙公司之銀行借款清償無法律上義務之前提下,則甲公司是否可僅將投資乙公司之帳面價值降至零為限?
二、若乙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則甲公司是否可僅將投資乙公司之帳面價值降至零為限?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2段第三項之規定,投資公司若屬已達控制能力者,除被投資公司之其他股東有義務並能夠提出額外資金承擔其損失者外,應由該投資公司全額吸收超過被投資公司股東原有權益之損失金額。甲公司若無法提出B君或乙公司其他股東有義務並能夠提出額外資金承擔乙公司之損失,則甲公司應認列超過被投資公司股東原有權益之損失金額。若乙公司日後獲利,則該利益應先歸屬至甲公司,直至原多承擔之損失完全回復,始再依約當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益。
二、依第五號公報第18段之規定,被投資公司已宣告破產或在法院監督下進行重整者,得不適用權益法,但破產或重整裁定前,當年度已發生之損益仍應依權益法認列。乙公司若已進入破產程序,甲公司得不適用權益法,惟乙公司轉投資丙公司所認列之投資損失若屬破產裁定前已發生之損失,甲公司於認列乙公司投資損益時,仍應依第五號公報第32段第三項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090826 會計人電子報309) ◎員工專案離退會計處理疑義。 Q:
一、甲公司為配合政府核定之民營化時程,業已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專案離退方案。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第33-2段規定,當確定給付退休金辦法發生縮減或清償時,企業應將縮減或清償損益列入當期之淨退休金成本。
試問:甲公司為配合政府民營化政策所進行之員工專案離退方案產生之縮減或清償損益,於會計處理上擬帳列營業外收入或費用,是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A: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第33-2段規定,當確定給付退休辦法發生縮減或清償時,企業應將縮減或清償損益列入當期淨退休金成本。甲公司為配合政府核定之民營化政策所進行之員工專案離退專案產生之縮減或清償損益,應依前述之規定列入當期淨退休金成本,並依其性質歸入適當之營業費用項目,且於財務報表中揭露相關資訊。若該員工離退專案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有關停業單位之規定時,應依該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090826 會計人電子報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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