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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12/26

內  容  索  引:

◎附買回交易利息所得需納稅

◎為充實「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Q:(1)甲公司為一建設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興建建築物供出租或出售之契約,並取得乙公司土地之地上權,取得地上權之權利金支出,係為取得於該土地上興建建築物權利而支付之必要代價,亦為使存貨達未來供營業銷售或出租狀態之直接可歸屬之成本,惟土地地上權實質上為無形之資產,購買者擁有使用權及轉讓權,卻無法辦理土地移轉過戶之登記手續,與地上建築物可辦理過戶登記之情況不同之下,此筆地上權權利金支出是否可列為建築物存貨之取得成本?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準則」規定計算資本化利息? (2)一般製造業之工廠租金,於存貨生產過程中,得列為製造費用,並用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攤予存貨成本。今甲公司係為建設公司,其專案建造之存貨,於建築物建造期間(估計約為五年)每年所支付之地上權租金,係可直接歸屬於該專案,則此筆租金支出是否可列為建築物存貨之取得成本?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準則」規定計算資本化利息?

◎Q:公司新增與原經營產業不同之事業部門時,該新設立之事業部於籌備期間所發生之因技術移轉及學習高科技機器操作而發生之人員薪資、研究發展費、差旅費、教育訓練費及市場調查及推廣費支出,似乎均與未來產生之營業收入相關且具未來經濟效益,是否可予以遞延?

◎Q:存貨評價由按月移動加權平均法改為按週、按日或逐筆移動平均法,是否屬於會計原則變動?

◎Q:一、甲公司係一般租賃業者,主要係從事車輛之分期付款銷貨業務, 對於分期付款銷售業務係依普通銷貨法認列收益。 二、甲公司承作車輛分期付款業務時,亦同時提供客戶相關保險費之分期付款服務,亦即由甲公司先代客戶墊付保險費,再加計利息並於分期付款期間分期向客戶收回。保險費分期付款係車輛分期付款交易之附屬業務,得否將應收代付保險費及加計之利息認列為應收分期款,再將未實現利息收入按利息法分期認列利息收入? 三、甲公司所承作之車輛分期付款業務多係透過一般車輛經銷商,或其業務員代為招攬,亦即當經銷商之客戶欲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車時,經銷商先將車輛以現銷價格售予甲公司,甲公司進貨後再依分期付款方式售予客戶;因此,甲公司承作分期付款業務之現銷價格與進貨成本間並無差價,而主要獲利來源為收取分期付款之利息收入,且甲公司須於銷售時按一定金額一次支付車輛經銷商或其業務員佣金。 四、試問甲公司車輛分期付款業務之會計處理,暨所支付之仲介佣金得否遞延認列,按分期付款期間平均攤提?

◎Q:公司若針對未上市公司股權或土地進行附買回條件交易,進而產生先認列處分利益,後因條件未達成而被迫買回,並銷除前開利益之不當情形時,此種附買回條件交易是否可於出售時即承認處分利益?

◎Q: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影響之可容許誤差值為何?

◎修正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對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

精  采  內  容:

◎附買回交易利息所得需納稅

包括債券、不動產與金融債券證券化的附買回交易融資利息,稅率將明訂為10%,自九十六年起適用,債券附買回交易利息收益將不再享有零稅負。日前朝野協商達成包括:

一、債券分離課稅的範圍,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所得,應改採分離課稅外,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開始,包括公債等債券、短期票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從事附賣回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的融資利息,亦應採分離課稅,稅率明訂為10%;

二、營利事業的公債、公司債與金融債券利息仍維持按持有期間計算利息收入,不採用分離課稅;營利事業自96年一月一日起以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不動產證券化的附賣回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規定扣繳稅款,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資料來源:20051226 會計人電子報)

◎為充實「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4010364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為充實「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敬請貴公司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2月13日金管證一字第0940147811號函辦理。
二、「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即日起增加下列申報內容:
(一)公司前十大進銷貨客戶資料申報作業:請貴公司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輸入前十大進銷貨客戶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附件一),輸入之進銷貨對象應為公司名稱,不得以代碼方式列示。
(二)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財務會計主管資料申報作業:請貴公司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輸入,以及遇上開人員異動後二日內輸入(附件二)。
三、為配合前揭新增輸入功能,本公司已修改相關申報格式,並以機密資訊之控管機制方式處理,請貴公司於95年1月31日前完成申報94年第3季之十大進銷貨客戶資料申報作業及截至目前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財務會計主管資料申報作業。
四、屬金融保險業及觀光事業類得免申報前十大進銷貨客戶資料;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無須申報第一季及第三季之十大進銷貨客戶資料。
五、有關申報方式,請貴公司上網至「公開資訊觀測站」(sii.tse.com.tw),點選「內部人具配偶或二親等及十大進銷客戶申報作業」項目辦理申報,如有申報問題,請電洽本公司上市部鄭淳仁(電話:02-81013653)或電腦規劃部蘇獻清(電話:02-23485371)。
(資料來源:20051226 會計人電子報)

◎Q:(1)甲公司為一建設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興建建築物供出租或出售之契約,並取得乙公司土地之地上權,取得地上權之權利金支出,係為取得於該土地上興建建築物權利而支付之必要代價,亦為使存貨達未來供營業銷售或出租狀態之直接可歸屬之成本,惟土地地上權實質上為無形之資產,購買者擁有使用權及轉讓權,卻無法辦理土地移轉過戶之登記手續,與地上建築物可辦理過戶登記之情況不同之下,此筆地上權權利金支出是否可列為建築物存貨之取得成本?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準則」規定計算資本化利息? (2)一般製造業之工廠租金,於存貨生產過程中,得列為製造費用,並用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攤予存貨成本。今甲公司係為建設公司,其專案建造之存貨,於建築物建造期間(估計約為五年)每年所支付之地上權租金,係可直接歸屬於該專案,則此筆租金支出是否可列為建築物存貨之取得成本?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準則」規定計算資本化利息?

A:(1)依來函所述,公司於取得地上權時,應將未付清之權利金折現認列負債,權利金應依使用性質列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其他適當項目項下並於有效期間內逐期攤銷,而在建造期間內攤銷之權利金應轉入建築物成本。至於相關之利息費用能否資本化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判斷,若判斷應利息資本化,則加計資本化利息後之建築物成本,不得高於該建築物之公平價值。

(2)每年所支付之地上權租金,因係年年發生,且不具未來經濟效益,故應列為當期費用,其相關之利息費用亦不得資本化。
(資料來源:20051226 會計人電子報)

◎Q:公司新增與原經營產業不同之事業部門時,該新設立之事業部於籌備期間所發生之因技術移轉及學習高科技機器操作而發生之人員薪資、研究發展費、差旅費、教育訓練費及市場調查及推廣費支出,似乎均與未來產生之營業收入相關且具未來經濟效益,是否可予以遞延?

A:公司新增事業部門時,應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創業期間會計處理準則」第4段之規定:「企業籌設分支機構所發生之支出非屬開辦費」,不得依有關創業期間之規定認列相關之開辦費。該新設立之事業部門於籌備期間所發生之相關支出均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費用。
(資料來源:20051226 會計人電子報)

◎Q:存貨評價由按月移動加權平均法改為按週、按日或逐筆移動平均法,是否屬於會計原則變動?

A: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第4段規定:「會計原則變動係指由原採用之會計原則改用另一會計原則。此處所稱之『會計原則』,泛指原則、程序及應用方法等。」存貨計價由按月移動加權平均法改為按週、按日或逐筆移動平均法,為計算程序之改變,故屬會計原則變動。
(資料來源:20051226 會計人電子報)

◎Q:一、甲公司係一般租賃業者,主要係從事車輛之分期付款銷貨業務, 對於分期付款銷售業務係依普通銷貨法認列收益。 二、甲公司承作車輛分期付款業務時,亦同時提供客戶相關保險費之分期付款服務,亦即由甲公司先代客戶墊付保險費,再加計利息並於分期付款期間分期向客戶收回。保險費分期付款係車輛分期付款交易之附屬業務,得否將應收代付保險費及加計之利息認列為應收分期款,再將未實現利息收入按利息法分期認列利息收入? 三、甲公司所承作之車輛分期付款業務多係透過一般車輛經銷商,或其業務員代為招攬,亦即當經銷商之客戶欲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車時,經銷商先將車輛以現銷價格售予甲公司,甲公司進貨後再依分期付款方式售予客戶;因此,甲公司承作分期付款業務之現銷價格與進貨成本間並無差價,而主要獲利來源為收取分期付款之利息收入,且甲公司須於銷售時按一定金額一次支付車輛經銷商或其業務員佣金。 四、試問甲公司車輛分期付款業務之會計處理,暨所支付之仲介佣金得否遞延認列,按分期付款期間平均攤提?

A:一、甲公司主要業務為提供欲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車輛之消費者之貸款業務,藉以從中獲取利息收入,與一般買賣性質不同,較接近於融資貸款。若以分期付款之帳務處理則會產生同時虛增銷貨收入與銷貨成本之結果,故交易發生時應僅認列未來應收之融資款項並承認未實現利息收入,未實現利息收入於嗣後依利息法認列利息收入。

二、公司替客戶代墊保險費予保險公司,再於分期付款期間加計利息收回之應收款,得併入分期款中表達或單獨列示。

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60段規定「費損通常與直接攸關之收益項目同時認列。……」,車輛分期付款業務中支付予經銷商或其業務員招攬分期付款之佣金,係屬直接之成本,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應將佣金成本予以遞延,並於利息收入認列期間攤銷,依利息收入認列比例認列為佣金費用。
(資料來源:20051226 會計人電子報)

◎Q:公司若針對未上市公司股權或土地進行附買回條件交易,進而產生先認列處分利益,後因條件未達成而被迫買回,並銷除前開利益之不當情形時,此種附買回條件交易是否可於出售時即承認處分利益?

A:上述公司從事附條件股權交易及附條件土地交易,其特定條件尚未成就且該條件非買賣雙方所能控制,故不符合收益實現原則,而應視為融資,俟條件成就時始得視為出售,認列處分損益。
(資料來源:20051226 會計人電子報)

◎Q: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影響之可容許誤差值為何?

A:一、企業管理當局編製財務預測時,應本誠信原則,由合適人員蒐集合理可用之最佳資訊作為建立適當假設之依據,所謂合適人員通常係指對企業及產業有充分之認識,且對生產、行銷、會計、財務、研究、環保、工程或其他方面具有專長之人員。

二、企業管理當局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時,應先考慮是否誤導使用者之判斷。如有誤導之可能時,應公告說明該錯誤及原發布之資訊已不適合使用,並儘速重新公告修正後之預測資訊。

三、當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而對財務預測有重大影響時,企業管理當局應更新財務預測,並說明更新之理由,更新時,應重新分析關鍵因素及基本假設。如無法立即發布更新之財務預測時,仍應公告原先發布之財務預測已不適合使用及其理由。
(資料來源:20051226 會計人電子報)

◎修正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對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發布,為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修正、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二號「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查核」之發布,並對近來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常見之重大缺失,合理規範會計師應再加強注意之事項,爰修正本規則。本次共修正十條條文,刪除一條條文,並增訂一條條文,其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增訂會計師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之考量,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理,以確保會計師於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時已就各科目考量其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基於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內部控制之考量,係有關如何了解內部控制與評估控制風險等審計技術,對於各項控制作業之設計與執行是否有效並未敘明,爰修正第十二條,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配合目前實務上公開發行公司多以電腦記帳為主,修正受查者如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會計師得視情況適度修改或調整應執行之查核程序,俾符實況。(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基於第十八條本文於第二條已有規範,無重複規定之必要;但書係屬查核程序之調整,移至第二十條第二項,爰予刪除第十八條條文。
五、配合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二號「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查核」之實施,增訂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中須以公平價值表達或揭露之重要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應依前揭公報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六、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及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發布及針對近來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常見之重大缺失,增列各科目相關之查核或分析性複核程序,以提高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品質。(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資料來源:20051226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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