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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9/26

內  容  索  引:

◎國際板掛牌資格與稅負確定

◎Q:公開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處理要點」 規定:公司向關係人(董事)購買不動產─土地(其成本為1.5億),依上開法令設算或評估不動產成本結果為1.2億,公司依法向董事行使歸入權並由該董事將其差額0.3億元返還公司,此歸入公司之0.3億元在財務報表上應如何表達?

◎Q:企業籌資而以專案舉借聯合貸款,所支付之聯貸主辦費,是否可資本化並逐期攤銷?

◎Q:是否可就長期、短期外幣負債分別予以訂定處理原則,及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在一定情形下,免予按即期匯率重新計算帳上外幣公司債金額。

◎Q:公司與其他企業間買賣原料、半成品,或委由其他企業加工之交易事項是否得比照ㄧ般進銷貨情況處理?

◎Q:甲公司以第三國百分之一百間接轉投資大陸地區,大陸子公司於當地以進料加工之型態成立「有限公司」,甲公司負責所有客戶的接單作業,再交由大陸子公司生產成品回台灣或直接將貨交予客戶,二公司間之交易型態如下: 一、甲公司接受客戶訂單向廠商採購原物料及自製之半成品、次級品,運交大陸子公司,加上大陸子公司自行採購部份原物料投入生產,生產為成品後運回甲公司,甲公司再交客戶,或直接出口運交客戶,客戶將貨款匯交甲公司。 二、甲公司接獲客戶訂單,由大陸子公司自行採購原物料投入生產,生產為成品後,運回台灣或直接由大陸出口運交客戶,客戶將貨款匯交甲公司。其甲公司與大陸子公司間因上述二類情形所產生加工產品移轉及進銷貨交易之會計處理應如何為之?

◎公告「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修訂內容,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精  采  內  容:

◎國際板掛牌資格與稅負確定

金管會決定擴大資本市場規模,開闢以美元交易的國際板,凡是成長型科技公司、華人投資甚至合資的海外公司都可在國際板上市或發債,同時金管會也接受開曼、百慕達群島等地設立的控股公司來上市,預計九十五年四月可接受業者提出申請。

在國際板稅負的部分,目前確定證交稅為0.3%,但所得稅的部分目前傾向不課徵。申請國際板上市的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及公司債,但前提是成立滿三年;市值逾5000萬美元;近三年累計稅前盈餘逾800萬美元、近一年稅前逾400萬美元;設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三年合併報表;董事及持股10%的股東有六個月的閉鎖期,上市後六個月內出售股票不得逾50%等,但此門檻是有彈性的,如果承銷商認為掛牌的企業具有高成長潛力,即使獲利未達門檻,只要承銷團隊願意負責,仍然可以掛牌。

第一階段可投資國際板的投資人包括國外自然人、法人,即所謂的外資,與國內機構法人,國內一般自然人直接投資必須等第二階段才可能開放,但國內民眾可透過投信基金或外幣綜合帳戶進行投資。
(資料來源:20050926 會計人電子報)

◎Q:公開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處理要點」 規定:公司向關係人(董事)購買不動產─土地(其成本為1.5億),依上開法令設算或評估不動產成本結果為1.2億,公司依法向董事行使歸入權並由該董事將其差額0.3億元返還公司,此歸入公司之0.3億元在財務報表上應如何表達?

A:某公司依法要求交易相對人將其差額0.3億元返還公司,此款項若係該交易相對人返還高估之土地差價,則不論公司所營事業為何,此歸入利益應作為公司購入該筆土地成本之減項。
(資料來源:20050926 會計人電子報)

◎Q:企業籌資而以專案舉借聯合貸款,所支付之聯貸主辦費,是否可資本化並逐期攤銷?

A:企業以聯貸方式舉措貸款所支付之聯貸主辦費,由於係取得貸款資金所必須,並在貸款期間使公司受益,故應列為遞延借項,於貸款期限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資料來源:20050926 會計人電子報)

◎Q:是否可就長期、短期外幣負債分別予以訂定處理原則,及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在一定情形下,免予按即期匯率重新計算帳上外幣公司債金額。

A:本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暨財務會計問題研議小組經多次研討,決議維持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之現有規定,理由略以:

(1)兌換損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之精神而言,係以換算標的之性質為貨幣性或非貨幣性,來決定應列示於損益表或資產負債表。可轉換公司債在未轉換前,其性質為貨幣性,故其兌換損益仍應列入損益表。

(2)所有損益理論上皆應列入損益表,若直接列於資產負債表,將產生投資報酬率與經濟情況相反之情形。

(3)財務報表不僅應反映營運風險亦應反映財務風險,若未作避險致產生匯兌損失,亦應於損益表反映此損失。

(4)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一號「匯率變動之影響」(The Effects of Changes in Foreign Exchange Rates)於一九九三年修訂後亦規定除國外淨投資以外之貨幣性資產、負債按即期匯率衡量所產生之兌換差額列為當期損益,與我國目前之規定一致。
(資料來源:20050926 會計人電子報)

◎Q:公司與其他企業間買賣原料、半成品,或委由其他企業加工之交易事項是否得比照ㄧ般進銷貨情況處理?

A:一、公司與其他企業買賣原料、半成品,或委由其他企業加工之交易事項,若其所有權或風險並未移轉,則非屬進銷貨之型態。下列情況通常其所有權或風險並未移轉:

(1)將存貨賣給其他企業之同時,約定於一定期間後按一定價格,將該存貨或利用該存貨加工之商品再買回。

(2)就經濟實質判斷,交易之一方僅是由他方所創造出來之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

(3)交易金額與買方經營規模顯不相當。

(4)買方支付價款之義務不確定,例如:受其是否能將產品再出售或產品被竊等之影響。

(5)賣方對買方再銷售業績負有重大責任,例如:賣方須代為銷售或代為尋找買主。

二、故公司與其他企業間買賣原料、半成品,或委由其他企業加工之交易事項,若有上列情形之一時,不應作為進銷貨處理,應視其交易實質內容、契約約定以判斷其係為產品融資合約、原料加工或其他類型之交易。
(資料來源:20050926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以第三國百分之一百間接轉投資大陸地區,大陸子公司於當地以進料加工之型態成立「有限公司」,甲公司負責所有客戶的接單作業,再交由大陸子公司生產成品回台灣或直接將貨交予客戶,二公司間之交易型態如下: 一、甲公司接受客戶訂單向廠商採購原物料及自製之半成品、次級品,運交大陸子公司,加上大陸子公司自行採購部份原物料投入生產,生產為成品後運回甲公司,甲公司再交客戶,或直接出口運交客戶,客戶將貨款匯交甲公司。 二、甲公司接獲客戶訂單,由大陸子公司自行採購原物料投入生產,生產為成品後,運回台灣或直接由大陸出口運交客戶,客戶將貨款匯交甲公司。其甲公司與大陸子公司間因上述二類情形所產生加工產品移轉及進銷貨交易之會計處理應如何為之?

A:一、所述加工產品之移轉,若其所有權或風險並未移轉,則非屬進銷貨型態,不應作進銷貨處理。唯其所有權或風險是否移轉,乃實質判斷問題,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二、就經濟實質上考量,由於甲公司與大陸之被投資公司係聯屬公司,故其相互間交易之未實現損益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4段及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36段之規定,將聯屬公司未實現內部損益消除。

三、所有權或風險是否移轉之判斷請參考本會(87)基秘字第076號函。
(資料來源:20050926 會計人電子報)

◎公告「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修訂內容,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40027561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修訂內容,詳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9月19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137024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條
上市公司承認曾發布營收或獲利資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但上市公司於召開法人說明會中發布其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率及營業利益率之預測性資訊,且最近四季每一季營業外收支金額占稅前損益比重均不超過10%者,並已將相關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充分揭露,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前開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以下略)
(資料來源:20050926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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