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2/26

內  容  索  引:

◎營利事業發放資遣費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

◎政治獻金,享受節稅

◎營利事業平時列報員工薪資時,應保留支付薪資之證明

◎國外出差生活費日支標準已修正,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開始實施,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應注意依新標準列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加計利息。

◎為因應我國加入WTO,財政部公告貨物稅產製廠商計算完稅價格得扣除批發商毛利之比率及核釋相關規定

◎承租共有物給付租金,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分別開立扣繳憑單

◎受贈人負繳納贈與稅義務而無財產時,尚未徵起之稅款可恢復對贈與人執行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股利收入須併入當年度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

◎房屋信託契稅之徵免

◎經濟部通過四項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 新修正專利法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實施

精  采  內  容:

◎營利事業發放資遣費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

  中區國稅局表示,資遣費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退職所得,營利事業發放員工資遣費,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計算退職所得並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有關退職所得之計算規定如下:
一、一次領取者: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該局表示,員工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給付退職所得時,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稅款,應扣繳稅額如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則可免予扣繳;員工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稅額,由於這些員工的所得係採就源扣繳稅款,故無應扣繳稅款未達二千元可免予扣繳的適用。故納稅義務人有前述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及開具扣免繳憑單。
(資料來源:20011226 賦稅署)

◎政治獻金,享受節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次立法委員及縣市長選舉剛結束,如果您有捐贈特定候選人或政黨,請務必留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於明年辦理九十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就能享受節稅。
一、 捐贈期間:對候選人捐贈應自選舉人名冊公告之日十一月廿日起至投票日(十二月一日)止對政黨捐贈,則沒有時間限制。
二、 最高扣除金額:個人對所有候選人之捐贈,總金額不得超過二萬元,對政黨之捐贈不得超過每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且總金額不得超過二十萬元。另營利事業對候選人之捐贈,以三十萬元為限;對政黨之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所得額百分之十,且總金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如果連續虧損三年以上,不得捐贈競選經費。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候選人捐贈尚須留意收據所記載「截至本次受贈累計金額」是否已超過「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因為超過之金額不能扣除;至於對政黨捐贈,必須是已依法設立登記且該政黨推薦候選人平均得票率超過百分之五,否則不能扣除。
(資料來源:20011226 賦稅署)

◎營利事業平時列報員工薪資時,應保留支付薪資之證明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部分營利事業被檢舉虛報薪資,通知提示印領清冊供核時,因無法檢附支付薪資之證明,被核認係人頭戶,屬虛報薪資費用,而被剔除薪資支出,須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支付之員工薪資,如遭檢舉虛報,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提供領取薪資員工的工作情形,若無法舉證,即剔除虛報的費用補稅。營利事業雖稱,部分薪資的支出,其人員為工頭所找,公司依照工頭所造名冊,發放薪資,並無不妥,惟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發放薪資時,公司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須依規定辦理扣繳手續。因此,公司於支付薪資時,即應確定發放對象是否為公司員工,不能任由工頭造冊,即做為發放薪資的依據。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平時列報員工薪資時,除應確定員工之工作情形外,並應保留支付薪資之證明,以免被檢舉查核時無法舉證,致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20011226 賦稅署)

◎國外出差生活費日支標準已修正,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開始實施,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應注意依新標準列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加計利息。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修正國外出差生活費日支表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實施,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於列報國外出差旅費時應注意稽徵機關認定之標準,以免嗣後查核時遭補稅及加計利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列報國外及大陸地區出差膳宿雜費,原係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費標準及漢城日支生活費標準認定,自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應比照新訂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行政院又於日前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實施,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日期者,按新舊金額分別計算。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應比照上列標準,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可以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若支出超過上述標準者,於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整,以免嗣後稽徵機關查核時,超過標準認定之金額不僅剔除補稅,還需加計利息。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呼籲業者於申報國外出差旅費時,應注意適用出差時之國外出差生活費日支標準。
(資料來源:20011226 賦稅署)

◎為因應我國加入WTO,財政部公告貨物稅產製廠商計算完稅價格得扣除批發商毛利之比率及核釋相關規定

  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貨物稅完稅價格計算方法之變更,財政部公告貨物產製廠商計算完稅價格得扣除批發商毛利之比率如下:橡膠輪胎業八%、飲料品業八%、平板玻璃業八%、電器業八%、車輛業九%,並自明︵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貨物稅條例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適用。
  財政部指出,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產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出廠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及推廣費用︵完稅價格百分之十二︶計算,其計算方式為:完稅價格=出廠價格/1+稅率+12%。為配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三條條文規定,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修正後之完稅價格計算方式為: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又依同條例第十四條修正條文規定,前條所稱之銷售價格,係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其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有關得扣除批發商毛利之訂定,為入會後完稅價格之重大變革,該部在考量入會承諾及不影響產製廠商貨物稅稅負之原則下,按產業別訂定固定比率,以便業者控管成本。是以,該部表示按重新訂定後之批發商毛利計算整體產製廠商之貨物稅稅負乃保持租稅中性原則。
  又為配合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實施,該部同時核釋完稅價格計算相關規定如下:
一、同一產品編號之應稅貨物應採同一完稅價格計算公式。
二、車輛業產製廠商如將貨品全部售予融資公司經銷,則該融資公司已具中間批發商之性質;惟如有部分貨品售予融資公司經銷,部分直接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且其直銷比例不低於十%者,該融資公司可認定為非中間批發商,得以其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之銷售價格減除批發商之毛利,計算完稅價格。
三、機車經銷商如與機車行訂有代銷合約,且該機車行確僅收取代銷佣金者,該經銷商可視為非中間批發商。
四、完稅價格新公式應自前揭貨物稅條例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適用,產製廠商如電腦程式修改不及,可先自行人工計算報稅,並於次月申報前辦理更正及調整徵退,轄區國稅局應輔導業者並加強溝通,以利作業。
  財政部呼籲貨物稅產製廠商,如對上開修正貨物稅完稅價格之計算有任何疑問或困難,均可洽請當地國稅局協助解決。
(資料來源:20011226 賦稅署)

◎承租共有物給付租金,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分別開立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向他人承租財產使用,如果該財產是共有,公司給付租金後,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分別開立扣繳憑單,俾供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舉出扣繳憑單申報錯誤案例乙則: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於八十八年由甲君出面出租給丁公司,丁公司開立八十八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時,將租金全開給甲君為所得人。甲君亦據以申報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乙、丙兩君則未申報應有之租金收入。案經該局依據其共有出租房屋,分別對甲、乙、丙三人依持分比例予以核定租賃所得。其中甲君因所申報之租賃所得較核定數為高,而須辦理扣繳憑單更正手續,重新核定各共有人之租賃所得。因此,該局特別提醒九十年承租共有物之扣繳義務人,即將於九十一年元月申報九十年度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如有前述情形,應按各共有人應有之部分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俾供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20011226 賦稅署)

◎受贈人負繳納贈與稅義務而無財產時,尚未徵起之稅款可恢復對贈與人執行

  財政部表示,贈與人對應納之贈與稅逾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惟受贈人之財產如不足繳納全部贈與稅,而嗣後復發現贈與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稽徵機關應就尚未徵起之贈與稅續向贈與人執行。
  財政部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係為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依該條項第二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原對贈與人開徵之稅款僅係暫不執行,俟對受贈人徵起後始確定免予執行,故於受贈人逾期未繳納且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惟經移送強制執行仍未徵起全數稅額等情形者,如又查得贈與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就尚未徵起之稅額對贈與人續予執行。又續對贈與人執行時,對受贈人開徵之稅款應辦理更正並註銷其尚未繳納之稅額。
(資料來源:20011226 賦稅署)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於查核布商稅務案件中,發現有部分業者於銷售貨物時未依法開立銷貨發票,違章金額高達數千萬元,業已移請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據了解,部分業者於銷售布匹予成衣加工業者及流動攤販時,因買受人免用統一發票,從而心存僥倖,未予開立發票。依據現行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倘若有漏開銷貨發票致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除應追繳稅款︵補稅︶外,並按所漏稅款處一倍至十倍之罰鍰;另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尚應就漏報或短報所得額補徵應納稅額,並處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被查獲漏開發票之營業人,將受到重罰外,如未依規定取得進貨發票,其屬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者,除查明其漏列進貨之事實並追究有無涉嫌漏銷;屬小規模營業人者,依法仍應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事業主之綜合所得稅。財政部特再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確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事後被查獲而受重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20011226 賦稅署)

◎股利收入須併入當年度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

企業因轉投資而於九十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必須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前填具四O三申報書,將該股利收入併入該期免稅銷售額中,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依財政部七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七八O六五一六九五號函釋規定,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
此外,企業在申報股利收入時須注意,不管是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未上市公司股票,或受益憑證,包括現金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股票股利,「強制歸戶」股票股利,緩課所得稅之股票股利,均應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至於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份,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免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而股利收入歸屬年度,應以股利給付年度為準,而非以股利的所得年度為准。亦即在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所取得之股利收入,才是企業在該年年底營業稅申報時必須併入免稅銷售額之股利收入。
至於營業人於年度中變更營業稅報繳方式者應特別注意:
一、 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之比率,申報繳納營業稅。
二、 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應稅或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實際兼營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調整。
三、 兼營營業人如因經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等原因,致變更其兼營營業人身分而成為專營應稅營業人或專營免稅營業人者,應於報繳變更前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辦理調整。
四、 經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總繳並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兼營營業人,嗣後因故改採分繳營業稅額者,其總機構及其所有分支機構(含日後新增之分支機構)准予繼續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僅須檢附總機構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文件備查,無須再另行逐一申請核准。
(資料來源:20011226 台北市稅捐處)

◎房屋信託契稅之徵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信託法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後,有關房屋因信託行為而移轉,其契稅之徵免依其移轉原因而不同,該處提醒納稅人應事先作好租稅規劃。
該處指出,委託人因信託關係成立將其所有房屋移轉與受託人時,不課徵契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將信託房屋有償移轉給第三人,應由第三人向稅捐處申報繳納買賣契稅;如為無償移轉者,核課贈與契稅。受託人將信託房屋變更為其自有時,屬有償者,核課買賣契稅;無償者核課贈與契稅。
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將信財產無償移轉給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者,核課贈與契稅;有償移轉者,核課買賣契稅。舉例說明如下:
╳╳建築公司興建房屋因資金不足向銀行借款,銀行為擔保其債權,主張建物起造人名義變更為其指定之○○公司,並向有關機關說明係屬信託關係,嗣後,房屋建好後由○○公司出售予一般客戶C等人時,須由C等申報買賣契稅;○○公司依約定將未售完之房屋移轉給╳╳建築公司時,因╳╳建築公司原係實際出資興建人,並無買賣、交換、贈與事實,應屬信託返還,非屬課徵契稅範圍。惟上開房屋如經債權銀行指定之○○公司(受託人)變價抵債時,○○公司乃基於買賣對價取得房屋所有權,應課徵買賣契稅。
如您尚有其他稅捐疑義,可撥免費電話0八00二三六九六九或二三五八一七七0,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資料來源:20011226 台北市稅捐處)

◎經濟部通過四項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由尹次長啟銘召開「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第二十七次指導委員會會議,會中審議通過補助台醫生技、立大化工、泰藝電子及華碩電腦等四家公司進行四項產業技術研發計畫。預計四項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之執行可協助國內未來在生技產業、無線通訊及光電產業技術的提昇並擴大環保樹脂製造技術之國際領先地位,直接降低國內產業生產成本,提高整體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經濟部表示,台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抗體及交互作用分子選殖技術之研發及運用計畫」擬開發以核酸為材料的免疫注射技術,以製造對原始構形有高辨識性的抗體為目標並開發出篩選高專一性抗體株及交互作用分子之平台。該計畫擬研發之抗體及交互作用分子選殖技術,能產出多重應用價值、具高辨識性之抗體,技術層次高,可應用範圍廣,對未來生技產業之發展,具有前瞻性。

立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In-Situ純TDI系水性PU樹脂合成製程與應用技術計畫」擬開發In-Situ純TDI水性PU樹脂合成及應用技術,並應用於靜電植絨及薄膜貼合產品,所涵括之關鍵技術包括:配料、塗佈、貼合、加工應用等技術。經由TDI系開發水性PU樹脂及其用於接著劑之配方,將大幅降低此系列材料之成本,故具前瞻性及關鍵性。水性PU樹脂若能按本計畫,利用價廉之TDI原料來製造,將極具競爭性,國內目前亦無同型產品。

泰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結合Photolithography與Inverted Mesa高頻石英晶片製造技術開發計畫」擬開發結合Photolithography與Inverted Mesa技術製造高頻基本波晶片,並配合自動Wet Etch & Fine Tune及自動Pick & Place設備之開發來達到頻率微調。本計畫結合微影(Photolithography)及反相平台(Inverted Mesa)技術研製高頻基本波晶片,並配以自動化製程設備之開發,以達到頻率微調及試量產之技術目標,具有前瞻性、關鍵性及共通性。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UMTS FDD/GSM雙模多媒體行動終端產品系統關鍵技術發展計畫」擬開發UMTS FDD及GSM/GPRS雙模多頻行動多媒體裝置之系統開發關鍵技術、建立UMTS FDD/GSM雙模產品無線通訊協定(Protocol Stacks)自主研發能量及3G自主智慧財產權(IPRs)。所研發技術在本國3G行動電話手機及多媒體裝置OEM/ODM產業深具前瞻性及共通性,預期將可建立國內第三代無線通訊系統研發能量,強化產業體質,提升市場競爭力。
(資料來源:20011226 經濟部)

◎ 新修正專利法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實施

  我國基於經貿發展需要與國家整體利益之考量,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使國內法規與世界貿易組織下之國際規範一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修正案暨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十八條之一,係為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做之修正,業經行政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以台九十經字第○七一四○九號令核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這些條文的施行,使得以往對於外國人須透過雙邊互惠協定,始得來我國申請微生物專利或延長醫藥品農藥品專利權期間,或主張進口權之限制,完全解開,同時,使我國專利保護更達到國際水準,形成吸引外國人來我國申請專利之重大誘因。
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 配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會員就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應符合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原則,並為吸引外國專利權到國內實施,爰刪除不符平等待遇原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六條)
(二) 於專利法第五十七條增訂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因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在舉發前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準備之善意行為,雖為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仍應支付合理權利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三)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已將有關半導體技術專利得申請特許實施之原因限於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專利權人有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爰配合增訂對於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特許實施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
(四) 為貫徹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三十一條C項前段意旨,擴大撤銷特許實施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
(五) 配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明定再發明專利權人或製造方法專權人申請特許實施原發明專利或物品發明專利時,前後發明間應具備之關係。(修正條文第八十條)
(六) 於專利法第八十二條增訂明知或有事實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者,侵害未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之專利權時,專利權人得例外請求賠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
(七) 參酌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增訂專利權人可請求銷燬仿冒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器具或為必要之處置。(修正條文第八十八條)
( 八)刪除舉證責任中視為反證之規定,俾免削弱製法專利權人之保障,造成對專利權人權益不當之限制,不符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規定,且與藉舉證責任轉換以加強保護新物品製法專利權人之本旨不符。(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
( 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規定,工業設計之保護期間至少十年。我國對於工業設計的保護,規定於專利法新式樣章,依現行專利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實際保護期間不足十年,爰將新式樣專利權期限延長為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並明定聯合新式樣之專利權期限,以資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九條)
( 十)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規定,工業設計之保護應及於近似設計(substantially a copy)之物品,爰明定新式樣專利權效力及於近似之新式樣專利物品。(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七條)
(十一)為配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生效日期,爰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九條)
(資料來源:20011226 經濟部)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