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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0/12/25

內  容  索  引:

◎問:房屋、土地所有權人將原供長照機構使用之不動產移轉長照社團法人取得社員出資額之稅賦為何?

精  采  內  容:

◎問:房屋、土地所有權人將原供長照機構使用之不動產移轉長照社團法人取得社員出資額之稅賦為何?

答:經詢問中區國稅局魏股長及賦稅署,彙總說明如下:

1.因個人所持有之房屋及土地,移轉與長照機構使用,取得依其土地及房屋之價值相等之長照機構社員出資額,因僅係持有資產的形式改變,故屬於無償移轉,故適用贈與稅免稅範圍。

2.房屋及土地應經估價師出具估價報告,不宜儘以評定現值估價,估價金額應等同出資額,以避免有價差課稅疑慮。

3.有關房屋及土地移轉,個人是否有綜合所得稅之疑慮,因房屋逐年折價,原始建造成本多高於移轉之估價金額,故一般係無財產交易所得之疑慮,而土地增值稅記存,故亦無相關之稅賦疑慮。

4.無償移轉該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法人」之印花稅不課。

詢問單位:
賦稅署
中區國稅局 魏股長
04-23051111#2220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1070131) 第 19 條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六十二條所定之長照有關機構,於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依本條例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於上開設立登記期限無償移轉該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無償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徵土地增值稅。

日期文號:財政部109.04.01台財稅字第10900518720號令
摘要:
所有權人將原供長照機構使用之不動產無償移轉長照社團法人所涉贈與稅徵免。
說明:
一、土地所有權人將原供作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使用之土地,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19條規定,無償移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繼續作長照用途,並取得社員身分者,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範圍,於辦理改設法人登記時,無需檢附贈與稅完稅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人移轉房屋符合上開要件者,亦同。但經稽徵機關查明所有權人有藉移轉不動產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情事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
二、前點不動產所有權人如未取得社員身分,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

財政部108.09.26台財稅字第10804602660號令
摘要:
長照服務機構改設長照機構法人所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不課徵印花稅。
說明: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2條所定之長照服務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登記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該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不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20201225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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